为妥善办理涉及老年人案件,保障涉案老年人合法权益,我院制定《关于在检察办案中加强老年人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对涉案老年人在程序、实体等方面给予专门性的保护。一是坚持专门办理原则,设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在第一检察部设立老年人案件检察官办案组,针对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服刑人员以及举报、控告、申诉等来访人等,实行“捕、诉、监、防、研”五位一体办案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合一”的工作模式。二是坚持分类保护、综合保障原则,强化对涉案老年人的实体性保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衡量老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依法不捕、不诉、不羁押;对严重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及遗弃、虐待老年人的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挥“捕诉一体”作用,从重从快打击;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经济、心理等方面优先给予司法救助;对被羁押及服刑的老年人,注重加强心理疏导和矫正,实行个别化教育,保障其身心健康。同时,对赡养、继承、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领域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积极履行民行检察、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社会治理等职能,全方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人文关怀原则,强化对涉案老年人的程序性保护。以快速办理、认罪认罚、精准量刑等作为切入点,规范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率。如对于捕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侦查机关出具《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逮捕后一个月内尽快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逮捕老年犯罪嫌疑人后,可依职权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做到每案必审。此外,对老年人举报、控告、申诉等,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查和优先办理,做到五日内程序性答复,两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减少老年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