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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检察院与区妇联制定意见,携手保护妇女权益

时间:2020年03月08日

      

    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妇女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精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宝山区妇女联合会制定具体工作意见。

 

七项措施 

1.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与区妇联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线索和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办理方面的信息及时交换,了解工作动态。

 

2.重大情况互相通报

为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时处置突发性重大问题,对涉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舆情,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

 

3.妇女权益保护联动

区妇联发现妇女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应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区妇联。

 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4.联合宣传

区检察院与区妇联应当共同开展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宣传教育活动,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创新宣传载体和阵地,在合作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5.人员交流

举办妇女权益保护相关培训时,邀请对方相应人员参与,增强人员交流,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6.联席会议

双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就某些专门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对策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7.联络员

双方各确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及文件传输等工作,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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