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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宝山区检察院依职权开展“云”羁押必要性审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运用“智慧检务”建设成果,探索扩大基于互联网的检察“在线办案”系统的使用范围。结合企业复工复产需求,谨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为疫情期间企业的有序经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基本案情

    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王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召开远程公开听证。该案余某某、王某某合伙经营广东省某玩具厂,生产自有品牌婴儿床。

    2018年12月始,余某某、王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在逃)未取得某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二人所在的厂房仓库为王某甲提供侵权货物仓储。2019年9月20日,余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月2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该案系涉企业类案件,检察官从定性认识、证据把握及社会危害性三个角度出发,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并加快办案节奏,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指导司法审计部门进行精确核算,以准确把握该案定性及数额认定。

    经查,该案现有嫌疑人认罪悔罪供述、涉案物品查扣、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证据,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二人系明知他人无商标授权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仓储条件,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论处。

    同时,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某某玩具厂,下有多名员工。二人被羁押后,又适逢春节及疫情防控关键期,该厂面临严峻的生产经营困境,员工工资结算、已接订单的生产等问题都亟待解决,若不及时复工复产可能对该厂经营及员工切身利益产生巨大影响。

三、技术服务保障过程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评估后,宝山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召开远程羁押必要性审查及远程公开听证。

主要难点在于:

    1、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内,因疫情防控需要,看守所内已实行封闭式管理,只有一根专线网视频链路直通审讯室内。

    2、辩护人身处异地,无法返沪。

3、疫情防控要求,不宜多人聚集,但又需要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多方参与。

鉴于疫情防控要求,此次审查和听证创设性地运用互联网远程云视频会议平台,邀请人民监督员、检委会委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辩护人等通过云视频会议平台线上参与。

与此同时,在另一间房间内,检察官正在通过原有视频询问系统对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对一询问。而技术部门提前在房间内配置的另一套云视频会议终端,此时正将审查的其他参与方与看守所内的嫌疑人,通过“屏对屏”的方式联系在了一起,实现了双向多方互通。

当嫌疑人需要回避时,仅需在终端内点击退出会议,对于嫌疑人来说,便由双向多方互通又变为检察官与嫌疑人一对一的普通询问模式。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公开听证的其他参与方可以不受任何影响地继续进程。等待需要嫌疑人重新入会时,检察官再将终端连入会议即可。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王某某作为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后经检察机关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对余某某、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余某某、王某某返岗后正努力恢复和落实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及员工工资结算事宜。

    考虑到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带来的人员聚集和流动,使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防控压力。检察官将督促该厂制定防控预案,防患于未然,并在后续跟踪指导企业相关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企业坚持把防控工作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

    宝山区检察院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保障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协同配合,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同时,通过智慧检务手段的运用,加强办案环节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合力打造高水平的智慧检务平台,助力检察履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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