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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帮人骗提住房公积金,判刑!

时间:2024年07月11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有人明知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的资格,却想方设法骗提。更有人瞄准这一商机,伪造资料,帮助他人骗提公积金,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提起公诉。

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有假 背后有人“指导”

2023年11月,公安机关接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报案,在排查居民提取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发现,3份申请材料涉嫌使用假产证、虚假的银行借款合同及还款流水证明,共骗提公积金人民币近50万元。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这3名申请人都是通过叶某的帮助办理骗提公积金手续,假证材料都是由叶某的同行提供。叶某到案后交代了提供假证的同行为丁某。同时,民警在叶某手机内发现一微信群讨论骗提公积金事项,群内除了叶某和丁某,还有一人梁某。聊天中,3人还经常提到“老太婆”制作假证,经调查,“老太婆”即为胡某。2023年11月,随着胡某、梁某、丁某先后到案,揭开了这个4人团伙制作假证骗提公积金的犯罪“面纱”。

丁某和叶某曾同在一家信息咨询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离职后,2022年6月,两人开始从事帮人提取公积金的生意。他们让客户虚假购买一套长三角地区的商品房,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此时房东、买房合同是真实的,购房是虚构的。但是到了2023年1月左右,公积金中心不允许采用该种方式“购房”提取公积金。这个方法行不通,丁某就想出了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和还款流水证明帮客户申请公积金。

伪造印章和文件批量骗提 四人均获刑

丁某找来了梁某一起商量。梁某原是某区公积金中心受理点的工作人员,对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较为熟悉,可以充当“顾问”。在讨论这种操作提取公积金的可行性后,他们打算进行尝试。

丁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平日里以制作假章、假证为生的胡某。丁某先从自己客户手中骗取了真实的某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材料,通过复印、扫描、图片文字提取等方式将这份材料修改成电子文档,通过胡某伪造了“某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某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授信业务合同专用章(零售)”公章和“某某印”的法人章,方便他制作虚假的某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

接下来,由叶某寻找客户,将客户信息发送到微信群中,由梁某审核客户资料,评估客户的条件是否能够提取公积金,材料需要如何修改。接着,丁某根据梁某的意见,准备材料。丁某将客户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胡某,并将需要修改的产证日期和产权人圈出,让胡某根据要求伪造假证。丁某利用事先找胡某刻的某银行的章,伪造相应的某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这样便可以帮客户提取公积金了。

一直到2023年10月,一位客户提取公积金的申请被公积金中心拒绝了,梁某打听后得知假证和假材料的事情暴露了,便提醒丁某和叶某将手上材料销毁。到了2023年11月彻底案发。

为什么选择这家银行?丁某交代,这家银行不是上海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平时无法直接冲还贷,所以可以一次性提取。丁某客户基本都是上海人,名下有房,但是房龄比较老。所以,丁某通过胡某制作假产证,将一些2010年之前的房子改成2016、2017年左右的。还有些客户和父母在一张产证上,通过伪造产证,把客户和父母共有的情况伪造成一个人的产权。客户将伪造的产证、某银行贷款合同和还款证明提交,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收费,丁某等人按照每提取10万元收取3.5万元,每超过1万元加收1千元手续费。收到的钱,除去给胡某每本假房产证300至400元,另给梁某一定的好处费,剩下的丁某和叶某分成。

经查,2023年6月至9月,丁某结伙叶某、梁某,通过胡某伪造虚假房产证9件,以及自制虚假的某银行个人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方式,为9人违规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共骗提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70余万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丁某、叶某、梁某、胡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9件,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因丁某等人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丁某、叶某、梁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伪造资料骗提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警惕不法中介的虚假宣传,保护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安全,合法合规地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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