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早教、培训行业中,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买卖的情况非常普遍,致使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潜在威胁,未成年人父母饱受骚扰电话侵害。那么,未成年人究竟有没有隐私权呢?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为完成其所在的被告单位某文化公司所承接的为“某英语”进行市场推广,向在“某早教中心”任职的被告人耿某某购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耿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将其在“某早教中心”任职期间获取后私自备份的2万余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中的3549条(包括姓名、出生年月、父母联系电话等信息),先后通过微信、QQ邮箱出售给马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某文化公司利用上述信息对受害人进行电话推广,导致众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隐私权遭到损害。
宝山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耿某某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幼儿信息出售给其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他们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其行为损害不特定众多未成年人利益,宝山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立案。
同年7月24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耿某某、某文化公司、马某某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9月28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耿某某、马某某、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三千元;永久删除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数据;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本市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期间,宝山区检察院邀请该公司派员全程参与旁听庭审加强法治教育,并于庭后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进行整改,该公司根据检察建议落实了相应整改措施。
宝山区检察院从早教机构离职人员“耿某某”非法处理幼儿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入手,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对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一是将早教中心“地推”员工收集目标客户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履职行为,适用刑法253条之一第二款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是依法将员工为完成公司工作职责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认定公司未尽足够审慎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依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了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是依法将非法收集未成年人信息并予以电话拨打骚扰的行为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五是“始于个案,不止于个案”,立足“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向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树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依据《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要求,建立合规的数据等级保护体系;规范未成年人信息储存、使用流程;定期对员工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等措施,切实堵漏建制,合规经营。
长久以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较为严重,家长们经常接听到包括推销婴幼儿食品、玩具、校外培训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精准骚扰”电话,这不仅对未成年人个体的信息、隐私权造成侵害,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因此,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应受法律充分保护的群体,其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