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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源于一次开车门的举动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一辆小客车停在路边一辆电动自行车从旁行驶过去一个举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小客车驾驶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究竟是什么举动导致了这样的后果?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

2021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华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边一停车位,他停好车,将车熄火。他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撞倒了一辆沿华灵路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王某赶紧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报警,并等候民警前来处理。

王某开车门时有没有停顿、观察呢?王某说:我当时下车时,瞄了反光镜,没有人的,不知怎么边上有车过来。当时我没有停顿,也没有仔细观察。

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正是王某一个不正确的开门动作造成了这起不幸的事故。

在此,检察官提醒,作为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要确认周围环境后再开门下车,而骑行车和行人,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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