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崇明检察  日期:2014年08月14日 |
一是特殊检察,落实援助措施。对因经济或其他困难未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询问法定代理人聘请意向,根据意向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主动关注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健康状况,提出心理辅导建议,并邀请县青少年心理教育辅导中心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重建。二是特别保护,避免“二次伤害”。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出发选择询问地点,询问时以不伤害和一次询问为原则,采取和缓方式询问,避免反复询问或激进式询问造成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三是特定安抚,修复社会关系。积极承担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沟通桥梁作用,参与协调处理民事赔偿工作。并对因性侵犯罪造成人身伤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努力降低案件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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