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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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成功办理一起当事人和解案件
 
 
 

日前,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唐某与被害人曹某相熟,两人由于敬酒过程中言语不和,唐某一时冲动砸伤曹某,属于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办案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意愿,但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了分歧。公诉承办人遂多次组织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签定了和解协议书,并实际履行。鉴于此,我院在该案移送起诉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县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我院意见,依法对唐某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