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崇明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崇明法院公开审理。崇明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卢雪华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 2018年5月,王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的河道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网兜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得渔获物14.58公斤,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认定,涉案渔具的作业方法为电捕。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本案生态损害评估,王某某电捕鱼的行为对相关河道内的鱼类、幼鱼、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微生物等造成生态损害,同时破坏原有水环境的生态平衡,破坏河道内水生动物栖息地,进而影响河道生态环境。 2018年9月25日,上海市检察院将本案指定崇明检察院管辖。2018年11月23日,崇明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有关机关或组织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回复。 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博导、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达良俊就电捕鱼对河道生态环境有无影响、损害渔业资源与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关联性、对渔业资源损害的修复方法等向法庭作陈述。 最终,法院当庭做出缺席判决支持崇明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天然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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