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办理的刘某某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我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庭审,我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奚山青出庭,我院检委会委员、8名区人大代表应邀出席。该案是我院作为上海首家基层院承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一。 经查,2018年3月至5月,刘某某等人分别利用网兜、电瓶等工具,于禁渔期内在崇明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10至39.48公斤不等,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罪判处刘某某等人拘役,缓刑3到4个月不等。区法院支持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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