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陈某总是臆想邻居王某想要杀害自己和母亲。一日王某上门做客,陈某病情突发,抡起自家农具砸向了王某。最终王某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陈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发现,20年前,陈某的哥哥精神病发,用领带将自己的父亲残忍勒死。之后没几年,陈某行为开始反常,没人做饭就在家吃生米。母亲周某带着小儿子就医,被医生确诊为患有精神病。
陈某性格孤僻,从不外出走动。而被害人王某善于交际,经常和邻居交往,和陈某的母亲周某同样关系匪浅。由于两家住得近,王某经常上门做客。过于频繁热络的交往在陈某眼里成了居心叵测。在陈某的世界里,王某是一个总是欺负自己和母亲的坏人,母亲也同样害怕王某,只是迫于王某的压力而不敢出声。
案发当日,王某在陈某家的院子里边剥毛豆边和周某聊天,之后周某有事外出,在房间里的陈某听不到说话声便出门来看,发现自己的母亲不见踪影,而王某还在他家屋前的院子里,以为自己的母亲害怕王某所以跑掉了。就像一个无形的导火线,日积月累的厌恶此刻转化成了勃发的怒火,陈某就想:我要打死他!
陈某找到自家的锄头将王某砸倒在地,抡起锄头猛砸王某头部,直到锄头从木柄上脱落,在精神疾病激化突发的情况下,陈某又拿起铁耙反复击打王某的头部,直到铁耙也从木柄上脱落。陈某以为王某已经死了,因为极其厌恶王某,觉得不够解气,又将王某的自行车以及附近的木棒、瓦片压在王某身上。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无故持“大锄头”、“铁耙”将他人击打致死,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了对陈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检察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精神病人犯罪多数带有攻击性和暴力性,手段残忍,危害性大,且受害人多为亲属及邻居,犯罪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多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而临时起意。精神病患者的监管人应加强对患者的监管,及时就医,积极治疗,避免悲剧的发生。(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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