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上海12月14日电)被判缓刑的张某冒充法官联系同监犯李某的妻子,谎称可以帮助李某办理监外执行手续但需缴纳“保证金”为由,从文某处骗得存有91000元的银行卡一张。日前,崇明检察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张某批准逮捕。
获取信任
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正在为自己丈夫判刑的事急得焦头烂额的文某接到了一通陌生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崇明县人民法院的王法官,并声称只要文某缴纳了足够的保证金,就可以让她丈夫监外执行。
之后王法官的一番话让起初还将信将疑的文某彻底打消了顾虑。王法官告诉文某:中国电信公司告文某的丈夫李某开车帮人偷运电缆,犯罪性质很严重,大约要判6年多。而现在在看守所的李某经常头痛的厉害,头发也愁白了。并且王法官还提到与李某一起作案的同伙,一个已被抓获,另一个正在网上追逃。
文某的丈夫李某在今年3月因盗窃罪被抓,并且李某也经常性头痛,头发也有白发,文某还特地确认过案件中的同伙,这些正与王法官所说的完全一致,因此文某对王法官所说的话深信不疑。
骗得钱财
之后的几天,王法官多次打电话联系文某,让她汇款。电话里王法官说李某要被判刑6年多,考虑到文某家的实际情况,会申请领导帮助李某办理监外执行手续,并且手续已经交给院里的领导,问题不大。之后,王法官又向文某解释道:“监外执行的‘保证金’每年15000元,6年共9万元。这9万元钱可以存在你或你丈夫的名下,但密码必须是你丈夫看守所里的编号591104,等过了6年后这些钱就可以取出来,这期间钱是不能动的,但还是可以查询到的。”
听到这位法官对自己丈夫这么关心,心存感激的文某当下就按照王法官的要求在银行办理了一张自己户名的银行卡,存上91000元,其中1000元是王法官交代要给自己丈夫的路费,并按照王法官提供的地址将银行卡快递出去。
后来,王法官又告诉文某其丈夫第二次开庭日期等情况,但称自己要出去学习,案子转交给另一名法官,并给了文某联系电话。文某拨打了这个电话,里面提示音为崇明县人民法院的电话,对此,更加深了文某对这位王法官的信任。
东窗事发
几天后,当文某再次拨打王法官的电话时,却发现手机已经停机,再到银行一查发现银行卡里的钱早已不翼而飞。这时文某才知道自己被骗了,遂立即向警方报案。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通过文某提供的办理银行卡并通过邮局快递寄出这一线索,追踪涉案账户信息并调取银行监控录像确认取款人张某有重大嫌疑,于11月4日在浦东新区一暂住地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根据张某的交代,2011年4月,张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期间同为重庆籍的同监犯李某得知张某因缓刑即将被释放,于是委托张某转告其妻子文某想想办法,让其少判几年,并将妻子文某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写在纸条上塞给张某。从这个时候起,张某就起意要骗文某了。2011年8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当庭释放。出监的头天晚上张某一夜未睡,一直在谋划这个骗局。第二天下午张某即购买了一张不记名的手机卡,冒充崇明县人民法院的“王法官”打电话给文某,谎称可以帮助李某办理“监外执行”的手续,但需缴纳“保证金”为由,从文某处骗得91000元。钱到手后,张某就用骗得的赃款购买了一辆汽车。
日前,崇明县检察院已批准将张某逮捕。
检察官点评
法律规定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第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第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第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而且监外执行属于刑罚的一种,并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张某利用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法律的无知,冒充司法人员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