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论法
 
啊?他们竟然买卖这些东西!
 
 
 
  

案例简介

被告人陈某在做电话车险推销过程中获得大量“奔驰”、“宝马”等高档汽车车主信息2017年1月,陈某与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胡某认识后,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并商议将手中整理的车主信息卖给胡某。二人达成意向后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之后的一天,陈某如约携带装有约43000条车主信息的U盘,在该汽车服务公司某分店与胡某及该公司上海区域营销主管见面。核对过陈某提供的车主信息后,该公司出资26000元购买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标准进一步细化和确定。

判决结果

本案中陈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11日提起公诉。最终,陈某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日益凸显,给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一是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扫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不点不明链接,不要随意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透露给他人,以防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

二是对于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更不得向他人出售,也不得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 作者: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