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因为组织考试作弊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大于一般的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新法条实施不久,便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2015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包某某经预谋决定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以从中牟利。三人以培训班的名义,通过微信、QQ聊天等方式招收考生,收取费用。并通过网购、自制等方式准备作弊设备,在考前发放、组织设备使用培训。
2016年9月10日上午,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开考。陈某某指使两名考生分别进入不同的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设备将考试试卷视频传送至考场外事先安排好的电脑上。随后,陈某某将试卷打印并交由专人做题。答案形成后,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当日上午,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崇明区扬子中学考点巡考过程中,当场查获使用作弊设备接收答案的考生60余名。同日晚及次日,包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6月,崇明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包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其他人均另案处理。后法院依法对三人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
考试作弊入刑后,它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个人诚信问题,更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切不可妄想通过非法手段通过考试。现今,考试已然成为升学、就业的必经程序,涉及每位考生的切身利益,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用自己的行动维护社会公平。
( 作者: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曲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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