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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交通违法还袭警,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04月30日
自全市开展交通大整治以来,整治行动逐步向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延伸,然而个别出行者漠视交通法规,甚至还出现了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情形。今天上午,由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祝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在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长宁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健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长宁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米振荣担任审判长。
2018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外卖小哥祝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江苏路延安西路路口等红灯时超越了停车线,正在路口执勤的长宁区公安分局交警上前纠正其违章行为,祝某某虽然听从了交警的劝告,但心生不满并出言不逊。在驶离路口半小时后,耿耿于怀的祝某某又返回江苏路延安西路路口,跟正在指挥交通的该交警“理论”进而动手殴打该交警,致其颈项部软组织挫伤。
李健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并就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辞证据、相关书证材料等进行举证质证,还原案件事实。法庭辩论阶段,李健检察长发表了公诉意见,从证据归纳、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逐一展开论证,有力指控犯罪。李健检察长当庭指出,被告人祝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也能够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合议庭经审理后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