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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职业举报人”勒索“顾问费”案件一审获判

2019年07月01日

6月28日,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全部采纳指控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东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本市多家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为目标,通过向消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举报、投诉的方式,利用被害单位为维护经营希望不被举报、投诉或撤回投诉等心理,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等,共计敲诈所得人民币5.6万余元。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东至某公司索要钱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长宁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东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出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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