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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件谁监督?人民监督员来"把关"
2019年10月21日
近日,长宁区检察院对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检察官、公安机关代表、被害人田某及犯罪嫌疑人汪某参加,3名随机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围绕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法律适用情形、案件处理原因等作了汇报和说明。2019年8月,汪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后妻子与朋友外出聚餐至晚未归。担心妻子安全,汪某根据妻子发来的定位赶到饭店,正好听到妻子与朋友田某的聊天内容,觉得田某的言辞有挑拨夫妻关系之嫌,便与田某发生争吵,继而向田某脸部挥拳造成其轻伤的后果。2019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汪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汪某现场对被害人田某进行道歉,田某对汪某表示谅解。听取上述意见后,公安机关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认为,汪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同时,人民监督员也指出,汪某因为小矛盾而对他人动粗,是过于冲动和缺少法治观念的表现,要从中吸取教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