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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是你告诉我的,我转走你的钱有罪吗?

2020年08月06日

如今,在交友或恋爱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通过一些行为来显示对方在自己心中的重要性,比如上交工资卡、把密码设成对方生日、“承包鱼塘”等……但是谁能想到,当初为了证明双方感情深厚的行为,却被有心之人利用来达到其犯罪的目的。

笔者在办理一起涉案金额达十几万元的盗窃案件中,就遇到了类似情况。案情是这样的:两个关系十分要好的闺蜜之间,互相交换了手机的开机指纹以及支付平台的账号密码,以显示二人亲密无间,互相没有秘密。没料到其中一人却心生歹念,未经另一人同意将其账户内钱款及绑定银行卡内钱款共计十几万元转走。案情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到两个争议焦点。

在对方主动告知密码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将对方账户内钱款转走,是否构成盗窃罪?首先需明确的一点是,即使被害人主动告知密码,也不意味着能随意动用对方账户里的钱,除非对方明确表示过“这卡里的钱你能随便用”,否则只要后续转账的行为未经被害人同意,依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二人交换密码是出于相互信任,但均从未表示过对方可以随意动用自己账户的钱。在此情形下,未经对方同意将对方账户内钱款转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经与被害人协商,被害人同意将被告人转走的钱款当作欠款处理,且被告人还出具了借条。此时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是否可转化为民事借贷纠纷?答案是不能。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为都发生在盗窃既遂之后。当被告人偷偷将对方的钱转到自己名下的账户时,就已经构成盗窃罪了,在此之后,即使退赃获得被害人认可,也不会影响盗窃罪的成立。比如被告人第一天偷偷把钱转走,第二天又把钱还回去,这叫退赔;又或者被害人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甚至不需要被告人还钱,这叫被害人谅解。以上情形都不能改变盗窃既遂的事实,仅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交友中应增强防范意识,涉及到金钱往来一定要提高警惕,更不可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平台的账户密码告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