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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伤谁有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20年12月02日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长宁区检察院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准确把握界限,严格公正办案,去年以来依法办理3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正当防卫案件,如外卖小哥王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便利店员工郭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弘扬社会正气。

 

外卖小哥王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王某与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厅送餐员,两人因送外卖产生纠纷。李某用拳头多次打击王某头部,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厨房内,顺手拿起一把菜刀,把李某砍成二级轻伤。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注意到一个细节:王某曾于2011年因脑出血做过手术,左侧头部有10公分头皮未长头发,较为明显。事发当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人高马大的李某主动攻击,且每一拳均直接攻击王某的头部,身材弱小的王某开始时并未还手,直至被逼退至厨房后才拿起菜刀反击。

检察官分析认为,王某因头部曾做过手术,在案件中属于特殊体质,头部连续多次受到殴打,损害后果难以预料,自感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即拿起随身能抓到的厨房菜刀作为自卫工具,以增强防卫能力

当李某抓住王某的手并停止侵害行为后,王某也即刻停手,其使用刀具的整个过程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明显。此外双方实力相差悬殊,王某借助随手获得的刀具,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措施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长宁区检察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便利店员工郭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今年5月7日凌晨,加油站店员小郭和女同事一起值夜班,过程中遇到吃“霸王餐”的叶某。为了阻止叶某不付钱就拿走店内的食物,小郭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叶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6月16日,叶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9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6日,小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发时间在凌晨,地点在加油站这一特殊场所,叶某先后两次进入便利店强取食物,经劝阻不肯离开,其行为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和未知的风险。

小郭出于对场所安全的考虑和对单位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试图将叶某推离便利店,遭到其反抗,叶某拉倒放满酒品的货架并殴打小郭,此时小郭面对的不仅仅是对财产权也是对其人身权的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小郭进行还击,应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单位财产权利和自身人身权利的正当防卫行为。

虽然小郭并未先采取报警等其他阻止措施,但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不能对防卫行为作出过高要求和严苛限制。

小郭的身材比叶某更加强壮一些,攻击强度也大于叶某,但并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性质,对不法侵害人不能以“你弱你有理”来模糊是非,对防卫人不能苛求精准控制攻击强度,防卫手段强度如果不大于不法侵害,无法起到防卫作用。而且,叶某在小郭反击过程中一直在反抗,并未放弃不法侵害。

小郭的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措施造成叶某轻伤二级,相对于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言,尚不属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认为小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