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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抗诉的一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经再审发回重审 时间:2018年05月03日

  2015年8月,一民间借贷案被告龙某在诉讼中冒用某实业公司代理人名义,经法院调解,与原告单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确认该实业公司对借款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导致该公司因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其法定代表人2次被司法拘留。该实业公司不服该调解书,向二中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遂向区院申请监督。区院经审查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发现,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授权委托龙某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龙某冒用该公司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妨害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且法院没有向该实业公司有效地址送达诉讼文书。鉴于该案原审时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必须自愿合法的原则相悖,故依法向二中院提出抗诉。二中院经再审,采纳我院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