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盛某以上海某旅行社经理的身份,办理来某某等人赴美国旅游事宜,收取了33名被害人赴美国旅游团费的订金、签证费共计人民币36.63万元,除以香港某旅行社的名义支付8.65万元向某旅行社预订机票外,余款均被其用于个人花销、还债、支付公司房租和经营等。其后,盛某又虚构机票涨价、增加景点等,骗取团费余款20余万元。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盛某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盛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定性准确,但其中骗取被害人赵某8100元一节事实与证据不符,建议二审法院对该节事实依法改判。日前,二中院采纳我院建议,改判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