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任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聊天平台,搭识承揽短期工程的被害人陈某,以低廉的人工费为诱饵,安排周某等5名工人从事下水道改造工作。嗣后,任某某又伙同任某等人,至被害人陈某所在公司,高额讨要周某等5名工人工资,并采用辱骂、恐吓、击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得人民币3.8万元,致被害人陈某构成轻微伤。任某分得赃款500元。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任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任某抢劫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任某并非主犯,系被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遂建议二中院予以改判。日前,二中院采纳我院建议,改判任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