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年8月,其犯盗窃罪被认定累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其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韩某某再次因盗窃罪由公安机关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以区法院判决未适用累犯条款为由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遗漏了韩某某2000年、2002年盗窃罪前科,未认定累犯,属认定事实错误,致量刑不当,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二中院提出抗诉。二中院经审理,指令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日前,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韩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