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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的一定性错误系列合同诈骗案二审获改判 时间:2020年01月20日

2015年,被告人张某伙同房某、高某、谢某某、李某等人成立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采用“招转培”模式经营,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面试后以应聘者能力达不到岗位标准,需要参加培训后才能安排工作岗位,并可获得高薪回报等为诱饵,诱使应聘者与公司签订委托培训协议。至案发,共骗取52名应聘者培训费用人民币120余万元。区检察院对张某等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等人有期徒刑10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000元不等。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为由,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招转培”方式骗取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我院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支抗意见,以诈骗罪改判张某等人有期徒刑10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