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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时间:2010年11月19日

来访须知 


一、来访者应当遵守秩序,依次接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接待室的公私财物以及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室。对违反规定妨碍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劝阻不听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未经许可,不得在接待室摄像、拍照和录音。


三、集体来访,应选派5名以下代表进入接待室,其他人员应在本院工作人员安排的休息室等候。 


四、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犯罪嫌疑。提倡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本院按规定予以保密。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单位的举报人,尊重其本人意愿。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五、来访人不得打听案情,署名举报者要求查询举报结果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电话查询不予答复举报结果。匿名举报不答复举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