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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赔偿须知 时间:2010年11月19日

申请刑事赔偿须知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刑事确认

1、刑事赔偿请求人请求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经过确认。未经依法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本院受理不服本院所辖检察院不予确认的申诉。赔偿请求人不服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决定,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本院受理以下刑事赔偿

1、经本院决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经本院决定(或批准)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经本院决定(或批准)逮捕,并经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本院和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4、赔偿请求人的财产被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四、复议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本院所辖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2、对于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本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本院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赔偿请求人提出刑事赔偿或者复议申请、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本院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