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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的决定》中关于申诉须知的规定 时间:2010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中关于申诉须知的规定(1998年10月)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