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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中关于证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时间:2010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中关于证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1998年10月)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告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