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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中关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 时间:2010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中关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

(1998年10月)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