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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院成功办理本市首起为销假犯罪提供经营场所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二审案件
 
日期:2017年04月24日       字号:
  

三分院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办理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三分院成功办理了李某某、万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案件,该案件系本市首起对为销假商户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417日,三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处依法派员出席法庭。

本案中的上诉人李某某作为“淘宝城”实际控制人,自20067月至201411月,在 “淘宝城”对外出租及日常管理期间,明知“淘宝城”内商铺售假活动高发且多次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仍利用其控制地位,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李某某本人亦有直接售假行为。经查,自201011月至20135月间,租赁淘宝城商铺经营的商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罪判决的共计33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李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期间,经过讯问、质证、辩论等法定环节,检察人员当庭发表了出庭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认定李某某控制的“淘宝城”内种种经营模式存在异常:李某某对售卖箱包的商户收取所谓“扩大经营费”,而这类商户有的从事销假活动;“淘宝城”商铺装修均需李某某同意,而此类装修通常包括安装暗格、遥控门等设施,以便于商户藏匿假货;李某某与商户不签订租赁合同,商场内经常广播告知近期有公安、工商检查。同时李某某也直接参与了一定售假活动。证据足以表明李某某不只是单纯的场所经营者,他利用“淘宝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销假提供经营场所、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淘宝城”内装修藏匿假货设施、销售假货以及逃避查处等非法经营行为,并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

该案系本市首例为售假提供经营场所的人员被认定为售假活动共犯的案件,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均有一定指导意义。

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处的管辖范围是: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的知识产权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全市范围的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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