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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伪造公文帮助非法营运者“捞车”牟利,两人获刑!

时间:2020-11-30

      

网约车司机因非法营运被暂扣车辆,想取车又不想按规定被暂扣驾驶证,有人因此嗅到“商机”动起歪脑筋,收取钱款、要来信息、又联系他人一起制作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再用假的国家机关公文帮忙“捞车”。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涉嫌犯罪!

1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直播了这起本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本市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可对其罚款并暂扣非法营运车辆,同时还要求非法营运人自行前往公安交警部门接受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的行政处罚。此后,非法营运人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回被扣车辆。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帮助多名非法营运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交警扣押的情况下,取回了被交通执法总队扣押的车辆。张某某先是直接或通过黄牛和多名车辆被扣的非法营运人取得联系,收取相应费用,获取了包括非法营运人姓名、驾驶证号码在内的各项信息。接着,张某某将这些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易某某,由易某某伪造了内容为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交警部门暂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张某某持上述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帮助非法营运人违法取回了被扣的车辆。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易某某共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92份,其中58份已被用于违法领取被扣车辆。

2020年9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被告人易某某提起公诉。

本案庭审焦点一:伪造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区别?本案为何不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非法制作假的公文,也就是无中生有。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使用的蓝本是一份真实公文,但是他是将公文复印扫描以后以此为模板进行技术处理,伪造出公安交警部门根本没有出具过的公文,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无中生有的特征。它是真实的公文,但是对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和非法营运人却是无效的,应当视为无中生有。因此,本案宜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而不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本案庭审焦点二:为何张某某认定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易某某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上,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提供非法营运人身份和处罚信息、易某某提供技术支持,二人作用相当,都是主要实行者,对犯罪行为的完成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共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又将通过易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贩卖给非法营运人,帮助其在取回被扣押车辆的同时,逃避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的处罚,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活动;易某某在本案中只负责伪造,对于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的用途是不知情的。因此张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易某某没有买卖行为,只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易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胡智强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翔教授表示,本案公诉人出色地完成了出庭指控任务,被告人亦认罪认罚。本案主要存在如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两被告人的罪名问题。刑法第280条是选择性罪名,两名被告人在罪名认定上公诉人作了区分,依据在于被告人各自的具体犯罪行为;二是两被告人的主从关系。本案的核心行为是伪造,在这一关键环节中,第二被告人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不宜认定其为从犯;三是本案究竟是伪造还是变造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伪造系“无中生有”,变造系“移花接木”。综合本案的情况,认定为伪造是合适的。

胡智强副主任表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系通过伪造公文的方式,帮助黑车司机非法捞车,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对乘客安全和社会治安均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根据《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伪造公文三件就构成情节严重,而本案已伪造数十件,且用于违法行为,应予严厉打击。本案第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略低于第一被告人,从犯罪起意、非法获利金额等方面考虑,对其在量刑上适当从轻是合理的。综合来看,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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