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正积极有序复工复产。快递行业复工复产上篇里,静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介绍了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快递人员权益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下面,检察官将结合具体场景,跟大家聊聊哪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场景一
今年4月,小夏是某外卖平台的注册骑手,在已被疾控部门告知其核酸检测异常并要求其就地隔离、等待转运后,仍擅自离开在沪居住地,从事配送寄递业务,后被民警拦下,发现其无电子通行证,现场抗原检测也呈阳性。
若小夏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仍然逃避隔离治疗,从事配送寄递业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根据《刑法》第114条等规定,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小夏不知自己已经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但明知自己属于“密接”人员,仍然逃避隔离观察,从事配送寄递业务,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场景二
吴某了解到近期居民对物资的需求量较大,便决定假借“外卖员”身份实施诈骗。吴某下载他人配送的各类物资照片,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发布,声称自己有代购防疫用品、生活物资的能力。在买家添加其好友后,吴某则以“特殊时期不垫付”“可以走平台,但跑腿费更贵”等理由要求买家先行支付全部货款以及跑腿费,在被害人轻信并转账后,吴某则直接将对方拉黑,同时删除全部聊天、转账记录。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散布可代购防疫用品、生活物资的信息,以各种理由诱导被害人先行转账汇款,进而逃匿,如果骗得的钱款金额较大,或者虽然实际骗得的金额不大,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均涉嫌诈骗罪。
在处刑方面,诈骗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场景三
高某、田某经共谋,于今年4月10日至18日间,借用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外卖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哄抬价格,销售冷鲜鸡、鸭和青菜、鸡蛋等商品,累计销售金额193万余元,进销差价率最高达437.1%。经核查,高某、田某二人共获取不当超额利润72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某、田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共同哄抬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
今年4月,王某某为牟利,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为他人伪造《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及《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至案发,王某某共向李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出售上述证明文件10张,非法获利1万余元。
“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发放,是疫情防控期间确保防疫保障车辆顺利通行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个人伪造、变造、买卖防疫通行证件,均涉嫌违法犯罪。
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并出售防疫通行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