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案不能“一诉了之”,坚持司法为民,更需要在办案中以健全的机制促进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静安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涉案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检调对接工作室,以人民调解专业力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真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多做一点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静安区地处上海中心城区,人口老龄化程度高,近年来,静安区检察院通过案件梳理,发现老年人犯罪案件轻罪轻刑居多,案由相对集中,多为家庭邻里纠纷引起,且涉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的比例不高。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刑事处罚趋于轻缓化,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进而修复社会关系,既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理,也是司法理念转变的体现。
老年人这一群体数量日趋庞大,由于老年人在社会、家庭以及心理、生理等各方面的相对弱势,决定了他们需要比一般群体更多的司法保护。针对涉老案件,如何尽可能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握手言和,检察官动足了脑筋。
“我就想着拿回自己种的花,这才翻墙进去,我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2021年3月,案件承办检察官和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的一方为年近70的吉老伯,另一方为单亲带着女儿的王阿姨,吉老伯将房屋卖给王阿姨后,双方因房屋买卖纠纷一直闹得很不愉快。吉老伯为了取回自己养护多年的盆栽,擅自攀阳台进入王阿姨家中,被王阿姨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案情并不复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因为之前的买房纠纷,双方始终达不成和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仅多次与双方沟通,还主动联络了街道人民调解员和公安民警共同召开案件调解会。会上,检察官对涉案双方充分释法说理,吉老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反省,并愿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吉老伯也被免于刑事处罚。
吉老伯的案件是个良好的开端,让承办检察官看到了检察院主动介入调解的优势。自此,静安区检察院开始了诉前调解工作模式,在办理涉老案件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柳某某故意伤害案等一系列案件过程中,都做到了主动跨前一步,做好涉案双方“传声筒”,积极联系人民调解员,邀请多方共同参与调解工作,促进涉案双方矛盾化解。
跨前一步 建立常态化调解机制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即便在侦查阶段调解失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情况的变化、处理方向逐渐明确等原因,都有可能再次出现调解的好时机。此时,如果由检察官及时出面委托人民调解,并协助调解团队了解案情,精准把握双方诉求,调解的成功率将大大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也将更具有实操性。检察官的参与,使得调解的效率和效果得到大幅提升。
为此,静安区检察院在个案实践的基础上,会同区司法局,探索建立涉老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于2021年10月共同会签了《关于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涉老案件范围内,建立了常态化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2021年6月1日下午,陆某甲(64岁)在上海市静安区的家中,因租赁房动迁款分配事宜与妹妹陆某乙(60岁)发生争执,哥哥拳击妹妹面部致妹妹受伤。经鉴定,妹妹的面部伤势构成轻伤。案发后,哥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感受到双方有和解意愿,但碍于情面都不愿意松口。根据《意见》规定,检察官及时启动调解程序,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促使双方坐下来接受调解,哥哥当场给妹妹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最终取得妹妹的谅解。双方在调解工作室握手言和,一家人终于解开了心结。检察机关在基于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和双方和解的基础上对哥哥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意见》的会签,大大畅通了检察院到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调解通道,如今从发出委托函到调解开展再到调解结果的反馈往往一个礼拜就能完成,既不影响案件正常审查,又大大提高了涉老案件的从宽处理比例。
另外,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通过听取多方意见,让最终的不起诉决定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拓宽一点 应调尽调化解社会矛盾
一年以来,静安区检察院在涉老犯罪案件的矛盾化解中,发挥了《意见》的独特优势,多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今年,双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调解范围扩大到公诉案件,细化调解操作规程,形成委托人民调解实施意见的2.0版本。
2022年8月10日,静安区检察院与静安区司法局会签了《公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的《意见》”),并举行了“检调对接工作室”的揭牌仪式。新的《意见》共22条,主要明确了调解范围、细化实施规范,厘清了由承办检察官主导,多部门协作联动权责范围。新的《意见》明确由刑事案件中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部分,双方有调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同时,新的《意见》还明确涉黑涉恶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造成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损害的案件等不宜委托人民调解。
根据新的《意见》规定,经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从轻处理。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符合相对不诉标准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新的《意见》针对涉老涉小特殊案件,还明确了需要重点保障的权利。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中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在程序优先受理、调解队伍专业化组成、调解反馈期限上均予以特殊保护。
检察机关建立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常态化工作机制,将积极开展公诉案件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在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文字丨马烨雯 顾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