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检察官能动履职 被告人从拒不认罪到主动退缴791万元执行款

时间:2022-10-10

      

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小张自认有理,拒不认罪,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以“零口供”将其批捕,但没有“一捕了之”,而是能动履职,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证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小张充分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小张主动认罪认罚,并让家人退缴了791万元执行款。

拖欠租金数千万元 法院判决败诉

2011年12月,A公司与C公司的下属W公司签订了4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C公司数幢厂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9300多平方米,用于文化创意办公园区用途,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C公司交付上述房屋后,A公司于2012年2月支付了保证金68万余元,将厂房等经过改造后当起了办公租赁的“二房东”,并和W公司一起收取租金。同年11月,C公司授权Z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为此,A公司、Z公司、W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变更协议》。

不久之后,由于对承租面积、园区规划等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此后,A公司一边收着小租户的租金,一边当起了“老赖”。2014年10月,Z公司向A公司发出《催讨函》,要求其支付欠付的租金等费用。此后,由于部分房屋被征收,双方再次产生矛盾。

2015年,A公司董事长老张退到幕后,让儿子小张全权代表。2015年11月,2016年4月、10月,Z公司三次向A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支付欠付的租金等费用,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应。

2017年5月,Z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终审判决A公司须支付拖欠租金、物业费等合计3000余万元。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零口供”被批捕

2019年3月,Z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多次执行后,仅执行到A公司账上28万元。期间,A公司的“二房东”办公租赁业务仍在继续,租户被通知转账到小张等的私人银行账户,小张将所收取的租金私自处置,未用于归还债务。2020年10月,老张退出股东序列。2022年1月,接到法院移送函后,公安机关于同月28日在福州将小张抓获,后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公安人员提审时,小张最初认罪,但很快翻供。面对检察官张婷和检察官助理丁沁怡,小张依旧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称之所以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款是因为公司公章、账户U盾等被A公司之前管理人员拿走。还一脸委屈:“我家投资了很多钱,我纯粹是帮忙的,和我没有关系……”

事实果然如此吗?张婷和丁沁怡通过讯问小张、询问相关证人,并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定了以下事实:其一,小张系A公司的主管人员。经查,从2015年另一管理人员离开A公司之后,小张就是实际管理者,所有纠纷均系小张出面代表A公司予以协调处理。小张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亦承认自己于2016年接手A公司,与该物业人员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其二,小张明确知晓生效民事判决及相关执行文书。检察官经电话询问Z公司和A公司的3名律师,证实小张参与了一审庭审,后执行程序时,小张先出面代表A公司参与执行程序,又委托某律师代表A公司继续参与执行程序至执行终结。物业人员也提供了其与小张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记录中该物业人员发送了生效民事判决给小张,小张亦在2020年3月9日发送的协议书中载明了生效判决判处的具体金额。其三,小张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小张银行卡明细,从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老张退出股东序列期间,小张共计使用个人银行卡收取本应由A公司收取的租金人民币800余万元,除不到100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代A公司支付律师费等费用之外,其余均转至本人及其母亲的银行卡,明显存在转移被执行人A公司财产的行为,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综上,检察官认定小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2年3月1日将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能动履职 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

小张虽然被批捕了,但检察官没有“一捕了之”,审讯中,张婷和丁沁怡发现小张承认A公司有拖欠租金的行为,但找了各种理由予以解释,认为自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只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释法说理,才能解开小张的“心结”。

针对本案时间跨度长,小张供述有反复等情况,张婷和丁沁怡就侦查方向、证据固定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后续将A公司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8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小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张婷和丁沁怡能动履职,在夯实证据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追赃挽损等方面多管齐下,确保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夯实证据,准确认定。由于当年执行通知书的邮寄单上无签收人员的签字,小张亦表示已不记得当年知晓生效判决的具体时间,故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移送小张代表A公司委托执行阶段的代理律师的协议,以签订协议时间作为小张知晓生效判决的时间,据此依法认定,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小张在明知生效民事判决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使用个人银行卡收取30户租客租金、水电费等共计1200万余元,并全部转移至其母亲等人的银行卡内予以隐匿,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基金申购、消费等。

加强检律沟通,促进认罪认罚。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小张放弃了侥幸心理,检察官趁热打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小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充分认识。检察官还加强与小张辩护律师的沟通,在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加强追赃挽损力度,通过律师督促小张家属加快退赃进程。2022年8月25日,小张家属退缴791万元执行款。

最终,检察官认定A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小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款。

文字 | 蔡盛

打印此页 关闭页面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