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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万元赃款藏酒缸?母子“默契”双双获刑

时间:2025-11-24

            

昏暗办公室里,一个黑影悄然潜入,十分钟后携装满现金的双肩包消失在夜色中。几小时后,这名盗窃者却在逃往异地的路上遭遇车祸,无奈躺进医院病房……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惯犯盗窃巨款后遇车祸,情急之下竟让母亲帮忙窝藏赃款。

32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监控锁定惯犯

2024年12月,静安公安分局接到黄女士报案。她焦急地说,自己和同事习惯将现金存放在单位保险柜内,总额约30余万元。当天,同事小傅按往常拿钥匙开柜时,发现现金全没了。黄女士询问其他同事未果后,调取公司监控,画面显示一名陌生男子潜入办公室,10分钟后匆匆离开。黄女士意识到保险柜钱款可能被盗,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侦查人员根据监控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此人已有多次盗窃前科。

案发当晚,冯某某窃得32万余元后,搭乘网约车连夜逃往外省,不料途中遇车祸被送医。躺在病床上的他惴惴不安,生怕医护人员或民警发现装满现金的双肩包。思前想后,他联系了母亲邹某某。随后,邹某某赶到医院,冯某某将装赃款的双肩包交给她保管。拿着沉甸甸的背包,邹某某心领神会,立即带回自己居住的员工宿舍,并将赃款用塑料袋分装,一部分塞进泡有葡萄酒的酒缸,另一部分藏进卫生间水池下方凹槽。

2024年12月,侦查人员在医院抓获正在治疗的冯某某,当天在邹某某宿舍查获全部赃款。

酒缸藏钱露破绽

抽丝剥茧查“明知”

2025年3月,本案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案后,冯某某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邹某某供述反复,多次辩解:“我不知道那是赃款。”承办检察官立足客观证据,从钱款来源和藏匿手段两方面锁定其“主观明知”:一是邹某某明知儿子无正当收入且有盗窃前科,大额现金来源缺乏合法依据;二是其将现金密封后藏于酒缸、卫生间凹槽,刻意隐匿方式反常,意在逃避侦查。在确凿证据面前,邹某某最终认罪,承认明知钱款可能为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

检察官认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转移、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4月,静安区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

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六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普法:亲情不能当“违法挡箭牌”

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帮亲友窝藏、转移犯罪所得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面对亲属的非法请求,及时劝阻才是真正的保护;若发现亲友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正确做法是劝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非帮其隐匿证据、逃避惩处。否则,不仅帮不了亲友,自己还可能身陷囹圄,付出沉痛的法律代价。

文字 | 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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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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