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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残值”背后:一起骗贷案从主观存疑到数罪并罚

时间:2026-04-02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近年来,静安区检察院立足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紧盯金融领域突出违法犯罪,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以高质效履职破解新型金融犯罪难题,构建打击、防范、挽损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从指控合同诈骗存疑,到循线深挖骗取贷款事实,再到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查处洗钱犯罪,检察官以细致审查与精准履职,破解了金融犯罪手段隐蔽、关联紧密、查证困难的痛点,最终以数罪提起公诉,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服务保障金融发展大局的担当。

抽丝剥茧审查事实

明晰罪与非罪边界

202412月,静安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朴某某的案件材料。侦查机关指控,朴某某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通过伪造材料、隐瞒抵押物真实抵押金额,骗取A贷款公司900万余元贷款。然而,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卷宗后,发现案件背后暗藏诸多待解疑点。

时间回溯至20243月,急于填补资金缺口的朴某某通过中介联系到A贷款公司业务员,以其名下上海某区房产为抵押,申请900万余元贷款。为顺利获批,他刻意隐瞒该房产已作为抵押物向甲银行申请借款、尚有2200余万元未归还的事实,通过篡改征信、贷款合同等材料,谎称房屋抵押资金仅剩985万元尚未归还。A贷款公司依据虚假材料,结合房产评估市值2795万元的结果,测算二抵抵押率符合放贷标准,遂联合B贷款公司以联合放款形式发贷款,并完成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

借款初期,朴某某按约支付前几期利息,但本金到期后无力清偿。A贷款公司核查后才发现抵押物真实抵押状况,此时受市场波动影响,房产市值扣除甲银行贷款后,残值已无法覆盖本次贷款金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11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当日抓获朴某某。到案后,朴某某对伪造材料、隐瞒抵押金额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声称其房产在借款时市值3200万元,足以覆盖所有贷款,因此其没有诈骗的意图,本意是以时间换空间,待房产顺利出售后可清偿债务,但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出售周期拉长,因而暂时未能归还。

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伪造材料隐瞒真相获取贷款无力偿还,追究刑事责任似乎顺理成章。但金融诈骗类犯罪手段隐蔽、事实复杂,尤其是主观明知认定。为此,承办检察官聚焦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审查。从现有证据看,朴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真实有效,申请贷款时房产估值即便扣除甲银行贷款余额,残值仍可覆盖A公司大部分贷款,A公司债权并非无抵押担保,具备清偿可能,且朴某某获贷后无逃匿、隐匿、挥霍等行为,而是按约支付利息至本金到期,并且涉案房屋最终无法覆盖所有贷款确有市场波动的因素。因此,本案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上存疑。

刑事追诉必须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行为人获取资金的手段、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证据,不能仅以客观存在欺骗行为就直接认定合同诈骗。承办检察官表示。据此,静安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侦查机关继续侦查,重点查明朴某某签约时的资产估值、收入状况及整体负债情况,精准界定其主观故意。这一决定为后续深挖其他犯罪事实预留了空间,彰显了依法办案、审慎履职的司法担当。

“经营贷”流水中

揪出骗取贷款的新事实

202587日,本案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发现,案发时朴某某经营的Y公司仍在运转,其名下另有房产、车辆,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事发后,朴某某将涉案房产变卖,并主动联系贷款公司协商还款计划,侦查阶段已退赔百万元余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欠款全部归还。鉴于朴某某具备还款意愿和归还能力,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承办检察官并未因指控存疑而止步,而是坚持金融犯罪穿透式审查理念,将重心转向朴某某的资金往来明细与公司经营状况,深挖资金运作全貌。金融犯罪常伴随资金跨账户、跨领域流转,唯有紧盯资金流向,方能识破表象背后的违法本质。

在审查过程中,几笔异常资金流动与朴某某闪烁其词的供述引发检察官警觉。经查,朴某某在经营Y公司期间,曾以企业经营为由,先后向深圳乙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400万余元经营性贷款,当被问及贷款具体去向时,其始终避而不答。同时,检察官发现,这些本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对公账户监管的专款,流转路径诡异,有部分资金与朴某某个人账户混同后去向不明。

经营性贷款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融资工具,资金用途受严格监管。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将经营贷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活动,核心原因在于经营贷的风险评估基于企业经营状况、现金流稳定性等要素,若资金流入高风险领域,加剧资金回收不确定性,推高不良贷款率,造成金融资源错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实践中,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经营贷门槛与投资收益的落差,隐瞒真实用途骗取贷款,既侵害金融机构财产权,又埋下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依法打击此类行为是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基于上述判断,检察官怀疑朴某某实施了虚构贷款事由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并针对这一发现的事实,当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建议调取Y公司与涉案银行的贷款合同、对公账户流水、资金划转凭证等材料,全面核查贷款申请流程、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并针对经营贷申请细节、资金使用情况再次讯问朴某某。

经查证,202312月,朴某某为投资期货交易,隐瞒真实用途,以Y公司经营需要为由,陆续向深圳乙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性贷款共计400万余元,上述钱款全部违规用于期货投资。承办检察官指出,尽管朴某某申请贷款时具备一定资产与经营收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其隐瞒真实用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银行损失330余万元,对上述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一案双查”

深挖自洗钱犯罪线索

金融犯罪的资金运作环节易滋生洗钱等关联犯罪。静安区检察院办理金融案件时,始终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在查处上游金融犯罪的同时,全面排查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凭借敏锐嗅觉,从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细节中捕捉到异常疑点,通过细致审查研判,及时发现可能的洗钱犯罪风险隐患。

我们对经营贷资金有贷后监控,但仅覆盖银行发放后的第一手去向,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再流转,尤其与个人账户混同后,很难持续有效跟踪。

这句话让检察官意识到,朴某某明知经营贷禁止用于期货投资,为逃避监管、规避银行提前收贷,可能会通过手段掩饰资金来源与性质。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也是洗钱的一种类型化行为。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后,又自行实施掩饰、隐瞒自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相关行为的,依法单独构成洗钱罪。

为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一方面针对性讯问朴某某,聚焦资金套取方式、流转路径等核心问题突破;另一方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朴某某及其亲属名下全部银行卡流水、Y公司对公账户交易记录、期货账户开户及交易明细等海量书证、电子数据,逐笔核查资金轨迹。最终查明,朴某某骗得上述400万余元经营性贷款后,通过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及个人账户,对资金进行多层流转、混同,完成资金洗白后,将360万元转入个人期货账户。

检察官认为,朴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监管、掩盖违法用途的故意。上述自洗钱的行为已超出骗取贷款罪评价范围,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新的法益侵害,且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当以洗钱罪与骗取贷款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承办检察官还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朴某某释明法律规定与量刑情节,劝说其主动退赔损失,同时联动乙银行等涉案金融机构搭建和解平台。最终,朴某某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最大限度挽回金融机构损失。

20251231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6120日,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当前,金融市场创新迭代加速,金融犯罪形式不断翻新,对检察办案提出更高要求。静安区检察院将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持续提升金融检察专业能力,从纷繁复杂的金融交易中精准把握犯罪本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将个案办理融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以检察履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文字 | 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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