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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毒品犯罪
时间:2020-07-01

      

/本刊记者 陈侃

 

 

每年的626日是国际禁毒日,它的设立,旨在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并号召所有人共同行动,以解决毒品问题。毫无疑问,毒品不但具有强烈的成瘾性,而且还足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一旦泛滥,必定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我国刑法也对毒品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零容忍的态度。司法办案人员在依法适用法律条文的同时,严厉打击了相关的犯罪。

 

“聪明药”不聪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柴韵告诉记者,我国刑事司法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很大。社会公众对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K粉等第一代、第二代毒品较为了解,但是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较为陌生。“这些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同样具有致瘾性,会使人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属于新型毒品。”

20197月,陈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意欲向后者购买毒品莫达非尼。说起莫达非尼,这可能是一个略显陌生的名词,但是提起另一个俗称——“聪明药”,相信还是有不少人有所耳闻的。之所以称其为“聪明药”,是因为其主要成分莫达非尼一般用于治疗嗜睡症和睡眠呼吸暂停,与另一种神经兴奋类的药物“利他林”相类似,莫达非尼可以使人在镇定下来之后变得精力集中,还能使短期记忆力有所提高。“但事实上,吃了所谓的‘聪明药’并不会使人变得聪明,健康的人服用之后,可能还会导致头痛、恶心、焦虑、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副作用,长期服用还会形成严重的药物依赖性。因此,莫达非尼在我国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话说陈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约定以700元的价格购买50粒莫达非尼,并通过后者的淘宝店铺付款链接完成支付。同时,陈某还指定了本市杨浦区的某地为收货地址。“张某某在收取毒资之后,便联系远在印度的上家直接从当地发货直邮给陈某。”然而这一交易很快就被有关部门知悉。随后,陈某在民警陪同下前往收取来自印度的邮件包裹。“民警在上述包裹内查获15板共计50粒白色药丸。经称重及鉴定,上述共计净重13.35克白色药丸中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不久,被告人张某某在黑龙江省某市被民警抓获归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非法药物折算表》,不同类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能折算成相对数量的海洛因,如1克莫达非尼相当于0.01克海洛因。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贩卖13.35克莫达非尼,等同于0.1335克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浦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层出不穷的新型毒品

2017年至2019年,杨浦区检察院共计受理毒品类审查逮捕案件470余件520余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30余件580余人,提起公诉500余件530余人。今年以来受理毒品类审查逮捕案件161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731人,提起公诉2628人。“主要罪名涉及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类案件占据毒品类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背后,还隐藏着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及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毒品犯罪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比如,传统的“人货一体”犯罪手法已逐渐被“人货分离”“无实物交易”“蜂巢柜取件”“货代”等手段取代;现金支付毒资的模式则逐渐被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模式所取代。“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还存在较多使用微信、暗语以及收寄快递不用真名的情况,有些犯罪分子甚至通过‘暗网’进行交流,这都是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所面临的新的难题和挑战。”

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新型毒品也对司法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前文所述,社会公众对于海洛因等第一代、第二代毒品较为了解,但是如今的毒品犯罪已经逐渐从如海洛因等传统毒品逐渐过渡为诸如氯胺酮、摇头丸、“蓝精灵”“聪明药”等新型毒品。新型毒品同比增长较快,新精神类活性物质花样翻新。“一些毒贩甚至还不断变换包装形态,比如‘神仙水’‘0号胶囊’‘娜塔莎’等就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和迷惑性。”

除此之外,毒品犯罪还呈现出涉毒人群特点鲜明的趋势,比如“两怀妇女”、特定人群参与贩卖毒品现象并不少见。“贩毒人员经常会利用法律对女性和弱者的特殊保护频繁躲避收监,例如存在女性利用自身怀孕或处于哺乳期又或有幼儿无人照顾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收监的状态进行毒品犯罪,更有甚者设法假装怀孕,达到侦查机关对其不能采取有效的羁押型强制措施。”目前相关部门对取保候审在外的人员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这些人员取保候审在外后,又会罔顾取保候审义务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各区之间“抓抓放放”、吸毒人员复吸率高久治不愈、贩毒人员以贩养吸屡禁不止的局面成普遍现象。

 

毒品犯罪,侵犯多重法益

一直以来,我国的通说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然而有不少学者指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其中最有力的反对观点在于,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理解为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不能说明毒品犯罪的处罚范围。比如,国家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吸食、注射以及购买毒品的行为也当然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但是我国刑法却并未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故而将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理解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似乎与现行刑法相冲突。

当然,其他一些观点,诸如“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一抽象的表述并不能揭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目的,不能对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起到指导作用,无法说明各种具体的毒品犯罪在不法程度上的差异,导致对某些毒品犯罪既遂的认定过于提前等,也反对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理解为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

据此,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实际上是公众的身体健康。相信不会有人反对这样的说法,即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对毒品实行严格的管制,而实行严格的管制的直接目的,是不使毒品泛滥。换言之,毒品的不可泛滥性就是一种法益。那么问题在于,国家为什么不允许毒品泛滥?自然是因为毒品危害公众的健康。所以,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公众的健康。

柴韵表示,也有学者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批判,认为毒品犯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产生这些不同观点的原因在于,毒品犯罪与杀人罪、盗窃罪这些传统类型的自然犯不同,它是一种法定犯。司法实践中,办理毒品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案人员往往更注重对刑法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事实上,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也是对于毒品犯罪侵犯法益的一种立法思考。严格来说,毒品犯罪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又会对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侵犯的法益应该是多重的。”

 

新形势下的毒品犯罪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于,我国刑法对于毒品定义的规定包括三个要素,“国家规定管制”“使人形成瘾癖”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面对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的趋势,既定的刑法条文是否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新局面?

柴韵认为,刑法第367条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比较简洁,其概括地表明了毒品所具有的特征。另一方面,尽管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类型毒品,但这些毒品都能够被这个定义所涵盖。“目前世界上的毒品按照来源,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合成毒品一般通称为新型毒品,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为主。但无论是传统的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具备了成瘾性的特征,而且都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类别,同时也是为国家所规定管制的。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公安部、国家禁毒委等部门印发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考虑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很广泛,加之新型毒品的种类也在逐渐增加,相关部门也会根据有关规定将一些物质增补进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这样有利于司法办案人员更好地把握毒品定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因此,目前刑法对毒品的这种定义,能够应对新型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的趋势和局面。”

不过,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毒品,司法实践中比例折算难以全面的难题的确也值得引起注意。我国为了更好地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相继在2013年、2015年出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等文件,共列麻醉药品121种,精神药品149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16 种。但犯罪分子仍然可以转向非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将已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化学分子式进行简单变化,从形式上变成另一种化学物品,而该物质的麻醉、致幻、抑制效果和原来管制的药品效果相近,甚至可能比原来的更强烈、危害更大。但立法上,对其列管缓慢,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现有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间折算、换算比例规定尚不全面,均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新型毒品定罪量刑的难度,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