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观察 > 全媒体语境下检察官法律语言之表达

全媒体语境下检察官法律语言之表达
作者:姜杉     时间:2024-02-05

      作者姜杉:上海师范大学影视传媒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市朗诵协会理事,曾获中央电视台《挑战主持人》“最佳口才奖”

 

 

语言表达能力是检察官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不仅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也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全媒体时代,规范语言,提高法律语言表达能力,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且长期的任务。

 

 

全媒体语境下检察官法律语言表达面临的挑战

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途径更加广泛,信息发布方式更加便捷,信息发布者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这些因素导致检察官法律语言的表达面临三大挑战。

首先,一些具有煽动性、悖逆性、极端性甚至虚假性的言论进入网络,并发酵、传播,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有力地表达观点,对网络舆论中的非理性表达给予回应,引导舆情回归理性。

其次,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表达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为例,从201811月起对一些案件的庭审现场进行直播。其中既有首例涉疫寻衅滋事案、首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等“首例”代表案件,也有非法捕鱼、高空抛物、酒后冲卡、违法买卖个人信息、养老诈骗、违法群租、保护老品牌知识产权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公诉现场的网络直播,从主持人到公诉人再到现场点评人,均由一线检察官担任。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具备出庭公诉语言表达能力的基础上,还要具备针对群众进行释法说理的能力、与法律专家对话的能力、与线上网友实时互动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全程、全员、全效、全能的法律语言表达。

最后,法律语言的风格具有庄重性和准确性,其表达过程中一般不采用比喻、比拟、借代、夸张等修辞方法,也不像文学语言那样追求形象性和生动性,更不能通过大量形容词过度进行渲染和解读。然而,随着网络论坛、微博、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呈现出“软文更深入人心”的态势。检察机关不能拘泥于仅通过法理法条、案情通报和专业法律语言进行表达。

 

全媒体语境下检察官法律语言表达的重要性

全媒体时代,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中和媒体聚光灯下。检察官的业务不再局限于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审查听证,还需要在检察开放活动、新闻发布会、法治讲座等多场景中面对不同群体进行表达。这就要求检察官的表达更加多元化,对其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官要在语言表达的过程中彰显艺术性,并将其作为法治文化的一种呈现方式,体现法治的价值目标、理念和精神。优秀的法律语言表达,不仅要表达出人民的利益需求、效率需求和秩序需求,也要表达出人民的正义需求、公平需求和自由需求。表达内容不仅应立足于法治精神和理念,还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网络迅猛发展,信息碎片化的时代,司法空间日趋开放,民意的表现形态更加多元,包括由被动接收信息到主动选择案件进行评论,呈现出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趋势。这些都属于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要让民众的法律意识进入高级阶段,需要加以培养和引导。

检察官要打好“稿子”,牢记“本子”,把握语言表达的原则性;要围绕证据、法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要抓重点、焦点、疑点,突出语言表达的目标性;要讲风度、展气度、正态度、有热度,体现语言表达的礼仪性;要用感情色彩、人性色彩、人道色彩凸显语言表达的和谐性,并通过事实、理念和道德来感染人、说服人、教育人。规范检察人员的语言表达,是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形象的必然要求。

 

全媒体语境下检察官法律语言表达的提升策略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媒体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沿用传统的语境和理论工具解释当今的司法人员表达问题,显然已经不够。我们要转换思维,在全媒体语境下重构检察官表达力框架,为检察机关提供借鉴。

一是遵循普法原则。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我国第八个五年普法规划(下称“‘八五’普法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使公民法治素养与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

“八五”普法规划中提出“普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与法治实践相融合这四大原则”。检察官走到哪里就要把法治宣传工作做到哪里,将办案检察官的案后转述变成现场直述,体现脚力;检察宣传干警要善于用笔发声,体现笔力;要善于发现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重点法律问题,体现眼力;在对重点、热点事件的挖掘和解读过程中,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和运用,使表达的内容不流于表面,不浮夸,体现脑力。

二是注重公共关系建设。公共关系是一个机构或组织用传播手段使自己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活动或职能。检察公共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并进行双向互动,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为执法办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此实现提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目标的活动。

全媒体语境下构建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须重视三种传播方式。一是大众传播。每一位检察官都要做检察工作的“宣传员”,边办案边宣传,惠及大众,不留盲区。二是艺术传播。它与检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专业性可以形成有效的互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人民检察官》《巡回检察组》等的播出,让公众知晓了巡回检察制度,体会了执法工作的艰巨,了解了检察官办案的基本流程。艺术化的传播手段既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接受,又能很好地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公众性和服务性。三是融媒传播。检察机关要善于借助传统官媒的力量,树立自身的权威性;巧妙利用新媒体,扩大受众;积极培育自媒体,夯实专业性;还要学习运用智媒体,增强宣传的互动性。只有将媒体融合,才能将宣传效果最佳化、宣传作用最大化,进而找到一条全媒体语境下构建良好检察公共关系的路径。

三是提升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指利用图像、文字和声音等媒介信息,进行思考以及一定的创新。“竖屏时代”,短视频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其连带的评论、转发、点赞等辅助功能,也成为民意表达的新方式。检察机关如果脱离了新媒体,就会失去一个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因此,检察机关须快速适应新媒体传播个性化、多元化、快速性、交互性、广泛性的特点,打破“传者本位”思维,树立依法规范、服务受众、危机应对、媒体融合四种意识。要依据百姓的视角、语言和感受进行创作,把“讲道理”变成“讲故事”。

四是实现公信力的再提升。全媒体成为公众观察和了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放大镜”和“显微镜”。一些自媒体为博眼球,满足公众的猎奇心,通过选择性报道获取关注。在此过程中,检察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就可能被夸大,公众对检察权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会随之减弱。全媒体时代的“快”和“碎片化”特质,让公众越来越等不及对真相的调查。这就使得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就会在网络上快速发酵、扩散。检察机关在反应速度、跟进程度和回应手段等方面的能力亟待提高和完善。

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提升检察机关在全媒体时代的执法公信力。首先,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努力做到让全媒体感到无懈可击。其次,开展多层次检务公开,利用好全媒体,将检察改革的蓝图和思路、检察执法的依据和过程展示给公众。最后,在网络公共事件中推进检察执法的公关活动,及时向全媒体和公众传递重要信息,掌握舆论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