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鞠秦仪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
该通知剑指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要求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缴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税源管理。
明星属于高收入职业,他们需要缴纳高额的税费。尽管偷逃税会被处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刑责,仍不乏大牌明星为了钱选择铤而走险,一旦东窗事发,损失的声誉和金钱也是不少。我们不由想起2002年身处偷逃税款风波的刘晓庆。
高效立案
侦查“中国最好的演员”
该年4月2日,刘晓庆实际控制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晓庆经典广告有限公司同时因涉嫌偷税被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立案调查。两天之后,效率高得惊人的北京市地税局即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翌日北京市公安局旋刑事立案侦查。
2002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浪潮才刚刚开始翻涌,在当时这个网络尚未普及、人们娱乐生活依然主要依靠有限的电视电影的年代,一个炙手可热的演艺明星能够获得的收入、享受到的荣耀、裹挟起的能量乃至能够偷逃的税款引起的风波大得令人们瞠目结舌。
刘晓庆1955年出生于重庆涪陵,毕业于四川音乐学院。八一电影厂的作品《南海长城》当初在全国挑选演员,刘晓庆参与其中而后被确定为女主角,这部处女作开始了她的电影之旅,也展开了她自己波澜壮阔的人生画卷。作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最红火的明星,高调、独具个性也是她的重要标签。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时一句“我是中国最好的演员”引发巨大的关注,使得她成为当时数一数二的话题性人物。在那个“到处讲着春天里的故事”的年代,处处争第一的她也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个下海经商的女演员。到了1995年,她的第三本自传《我的自白录》就已经出版,其中大量讲述了自己亿万富豪的一面。现在回过头看,一直以来她的高调总难免招来很多嫉恨,也难免不给自己将来的灾祸埋下种子。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刘晓庆主要精力已经全部转移到商业活动上,进军房地产行业和化妆品行业。与影视行业一样,在商场上她也是纵横捭阖大开大合,获得了巨大成功,短短几年就积攒了巨额财富。这是2002年4月2日前,刘晓庆独特的人生侧写。
鸟在笼中
恨关羽不能张飞
纵然有千百个不情愿,风口浪尖中的刘晓庆也不得不直面自己的危机,2002年5月7日下午,刘晓庆在事件发生后首次露面正式接受了记者一个多小时的采访,在采访中她透露出自己已经受到警方的监控,自己实际控股公司的总经理亦是自己妹夫的靖军已经被拘留。显然,事态已经逐渐严重起来,正式上升到刑事追责、采取刑事措施的地步。纵使她曾经自如地游走穿梭于演艺商业两界,如今踩到法律底线,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月9日,在深圳海关意图离境的刘晓庆被不动声色的海关工作人员拦了下来,得到的原因是“持有的护照与实际年龄不符”,鸟在笼中,恨关羽不能张飞,毕竟该来的总会来。5月14日她接受《长江日报》采访时对此的解释是“当时被深圳的企业邀请过去参加活动,想去香港散心,自己并无心外逃”,后来她又宣称自己9日并未到过深圳,一直在北京筹划工作相关事宜。
6月20日,在刘晓庆奢华的玫瑰园别墅中,她被公安机关依法正式刑事拘留,并于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据说在她被正式拘捕之前,一直希望能“进去得晚一些”,司法机关能给她点时间把手上的作品《洛神》剪辑完成,以便完成后可以将作品出售,以筹措资金补缴税款。
2003年1月2日,刘晓庆、冉小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33条、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故2003年1月10日,刘晓庆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此时正式介入案件,为刘晓庆案件的辩护做准备。
但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由于2003年仍然适用的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即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并无法以“辩护人”的身份正式介入,必须等到案件处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故本案中刘晓庆的律师也是如此。
2003年2月17日,受司法机关委托,北京市拍卖行在北京京瑞大厦对刘晓庆及刘晓庆旗下各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多套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将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北京、上海、深圳各地税务机关也最终认定刘晓庆及旗下公司共计偷逃税款1458.3万元,加收的滞纳金就高达573万元。当时北上广一个白领一个月的薪水不过两三千元,刘偷逃的税款就高达上千万,其数额之巨、关注之高、影响之大可想而知。
举行拍卖的当天也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这天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的原因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详细列出了很多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比如电视剧版权转让涉税问题等。司法实务中,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一些细节进行再补充、核实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常见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为移送起诉做好定罪的充足而有效的证据准备工作。6月初,刘晓庆偷税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返回检察机关。
入狱反思
422天后重新做人
2003年8月16日,鉴于刘晓庆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和能力,身陷422天囹圄的刘晓庆终于被批准取保候审。
关于失去自由的这422天,有人说她在狱中一夜白发,有人说她整夜以泪洗面,也有人说她在其中条件优渥,臆测者众多。后来刘晓庆自己在《最佳女主角》节目中谈及这段日子,详细阐述了当时的情况。她与其他三名女子一起挤在一间5平方米的监室内,四个人比肩而卧,夏天热得让人发慌,冬天却冷得让人发抖。虽然物质条件简陋逼仄,但生活却平淡而有规律,每天作息规律,跑步读书,锻炼身体。关于自己的未来她只觉得这辈子再也不能演戏,但也知道自己不会被枪毙,慢慢变得释然,明白除了生死都是小事,变得更加坦然,性格也变得内敛而低调。
被取保候审后的刘晓庆立即接拍多部剧集,虽然并没有事发前那么风光无限,但她依然努力工作,以还清税款。到2004年1月,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46万元,税款已经全部缴清。
2003年9月刘晓庆的公司如期被提起公诉,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认定刘晓庆公司偷税52宗,金额840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多万元。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这也就意味着她最终并没有被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长久以来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2003年12月12日刘晓庆偷税案在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多次开庭。最终于2004年4月6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时隔多年,我们再看当年的裁判文书依然能管中窥豹。文书中对于案件进行了详尽而扼要的概括:“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52条、第53条,遂作出以上判决。”
刘案落幕
严惩偷漏税案永不落幕
随后2004年5月10日、11日,刘晓庆、冉一红分别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即意味着刘晓庆个人涉及刑事法律的司法程序至此全部结束,刘晓庆个人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因税引发的刑事大案正式落下帷幕。
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迅速产生了一批“先富起来的人”,但一直以来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法治体系也并不完善。刘晓庆所涉案件经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对其本人来说是遭遇了人生的坎坷和波折,但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却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纳税意识,给很多妄图偷逃税款的企业和富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激发了人们对于税法体系构建尤其是涉税入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在众多税务和法律学者的呼吁和推动下,刑法对偷漏税入刑也进行了修改。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偷漏税入刑进行修改,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修改设置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即如果初次逃税,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包括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等,使司法程序更严谨。虽然刘晓庆当年遇到这种“公安直接立案抓人”的情况不会再出现,但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强制性义务,逃税漏税等行为依然会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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