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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总编辑十周年之俞云波
时间:2021-02-25

      

俞云波:中国政治文明与社会文明极大进步

 

本期客座总编辑:

俞云波,前全国政协常委、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前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构成,为建立有序的政治和稳态的社会提供了条件,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日前,新华社发文称,2010年,是实现立法工作总体目标的关键之年。纳入立法计划之中的一批法律相继出台,成为中国法律体系大厦搭建的最后一批“支架”。截至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有230多部,国务院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近9000部。如此众多的法律,基本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针对这一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前全国政协常委、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前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俞云波。这位在政法系统工作近30载,已是古稀之年的国家二级大检察官的话意味深长——经过了三十余年春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今基本构成,这无疑是中国政治文明、社会文明极大进步的标志。

 

《检察风云》: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您个人理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界定?它如何区别西方的法律体系?

俞云波:我们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特色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是在党的领导下,强调主体是人民群众,强调党领导的重要性,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和西方法制的最大区别。我们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和国家的各项工作,而重点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这也是我们的法律体系的特色之一。

 

《检察风云》:现在提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您看来,它形成的标志是什么呢?

俞云波:十五大提出在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看,我们是如期完成了这一目标,所有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已经制定和公布,我们的法律框架已经很完备了。比如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知识产权法等共三百多部,包括我们的立法法早已经出台,并在不断的修订中趋近完善。我想要强调的一点是,不仅是实体法比较完备,我们的程序法也基本健全。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程度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通常来说,各国虽不尽相同,但大体上说都要经过立法倡议、立法调查、立法起草、立法辩论或讨论后,进入立法表决,并最终还要进行立法公布。所谓立法的民主程度,就是看整个过程有多大程度上的公众参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这方面有很大很大的进步。比如1996年,中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听证制度,那时对于不少中国人还是很新鲜的事儿,后来听证制度又写入了《价格法》等等。此外,过去某些地方会出现立法方面子法与母法不统一,地方和中央的法有矛盾,现在立的法和过去立的法打架等现象。2000年,我们出台了立法法,就从法律上规范了这个问题。

 

《检察风云》:在您看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怎样的标志性意义呢?

俞云波:我个人意见,这一体系的基本形成,首先,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比较完备与完善的法律依据;第二,为建立有序的政治和稳态的社会提供了条件,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它意味着我们彻底摒弃人治,实现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性转变,这个意义非常大,其影响也将非常深远。如果从学术的角度讲,人治是封建社会的意识、观念反映在行政、治政上的残余,法治才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特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对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实现意义重大。第四个意义就是,这一体系的基本形成意味着我国实现了对人权的全面确认和充分的保障。从这个角度讲,它不仅仅是政治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一个标志。同时,它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提供了法律支撑,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为科技创新、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检察风云》:您是名副其实的“老检察”了,这个体系的基本形成,从检察工作的角度讲,意味着哪些方面的进步,对我们日后的工作又有哪些积极的作用呢?

俞云波:这个讲起来有很多。总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使我们检察院在司法和执法时更有良好的法律大环境,过去因为有关法律不完备,检察院的有些职能受到限制。刚刚说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之一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这很大部分都与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能有关。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在这方面取得很大进步,这种进步不仅仅体现在惩治贪污腐败,近几年,在惩治渎职侵权方面也有很多进步。我曾经在检察院分管法纪工作,也就是现在的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所以这方面有更深的体会。过去,很少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罪而判实刑。原因很多,其中法律依据不足,有关法律不完备是很重要的原因。

我们曾经查办过一个案子,当时是改革开放初期,一个南下的干部“下海”,管理一个国营钢铁企业,结果被人骗了,损失两千多万。造成如此巨大的国家财产损失,我们检方要追究他的渎职罪。他很不服气,到处找领导喊冤,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检察院不抓骗我的人,倒是想要办我。”他的这种想法在当时具有普遍性。这个人因谋私利,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擅自把公有资金借给他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完全符合渎职罪要求。依照执法分工,诈骗犯由公安侦办,渎职嫌疑犯由检察院查办。那时候,人们的观念里,渎职侵权的错误造成损失,可以轻飘飘地说句“缴学费”就过去了。现在,不仅法律制定方面为渎职罪的查办提供了更完备的依据,此外,人们的观念也有所转变。现在一遇到重大责任事故,比如上海这次11·15特大火灾,不管是为官的还是普通百姓、社会舆论,都会很快意识到要“问责”相关的官员。

另外,这一体系的基本建立是对人权的全面确认。说到人权,真正的法治社会,保障的不仅是普通人的权利。比如囚犯这一特殊群体,他们被剥夺的只是人生自由权和某些政治权利,但他们仍享有生命权,就是说你不能随便打他,同时他们家属的探视权也要有充分的保障。对这部分没有被剥夺的权利的保障就是我们检察院的基本职能之一,这就是在各地的监所派驻检察机构的职责所在。一句话,法律体系的完备与完善将更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履行。

 

《检察风云》:您刚刚说到体系的基本建立有很多标志性的意义,但重在执行。能不能请您具体谈一下执行中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俞云波:司法要公正、公平可以说是普世的原则,也正是司法之所以有权威的根本原因。司法不公正就失去群众的公信,没有公信的司法哪来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是生命线,司法有了公正就有了公信,有了公信自然有权威。“重在执行”说的是判决和执行要正确、要公平、公正。极端专制的封建帝王尚且知道“王子犯法要与庶民同罪”,这个铁的法则是从长期历史中总结出来的,是任何时代要建立稳态社会的铁的规律,是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建立稳定祥和社会的铁的原则。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为我们司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我本人的体会是深入正确领会每项法律的“立法本意”,对正确、公正司法至关重要。我们经常讲要严格执法不等于简单地死扣法律条文,提高司法与执法水平,提高司法、执法队伍的水平,对我们来说要走的路依然很长很长。

 

(本文刊载于《检察风云》杂志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