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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培养“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
作者:董新凯     时间:2025-08-14

            

放眼全球,创新作为发展第一动力的价值愈发凸显,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突出。在以创新发展为焦点的国际竞争和全球化背景下,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与修改上的话语权,做好与重要贸易伙伴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沟通与协调,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引领和协助,已经尤为迫切。基于此,我国正大力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在科学定位基础上精准施策,是培养“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科学定位关键能力

联合国要求其职员具备全球胜任力,该要求可归纳为国际价值观、跨文化可迁移能力以及专业知识与技能,这对我国“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能力培养具有很好的启示。从更好地融入深度全球化和加快推动企业安全“走出去”的需要出发,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应当具备“顶天立地”的才能——既要能够在我国增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上发挥重要作用,又要能够为“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事务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进一步说,他们应当具备两种关键能力。

首先,“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应当具有较高的战略素养。我国正在大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在知识产权领域持续提升中国影响力,构建更加广泛、更加紧密的对外合作关系,在新技术相关国际规则构建和传统国际规则修改上牢牢把握主动权,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走出去”的重要使命。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要想助推这些使命的达成,必须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和深远的战略眼光,能够牢固地掌握重要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演进历程,敏锐地把握新技术发展趋势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需求,熟悉知识产权相关国际组织的运行机制和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洞悉跨文化知识产权交流的需求与模式,了解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及其化解前景,并且善于在不同国家、组织或者人员之间架接沟通交流和协调合作的桥梁。

其次,“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应当具有较强的即战能力。置身于全球化浪潮中,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贸易、投资、研发、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日趋加大,在境外不仅要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还要防范与应对来自贸易伙伴国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以及法律程序滥用等行为。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必须具有能够随时为企业提供有效帮助的能力。这就需要他们熟悉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发展格局,可以在各相关国家熟练开展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能够有效应对337调查等复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能够事先指导企业在相关国家做好知识产权布局,能够在企业间、政府间谈判中把牢知识产权相关关口,善于整合化解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各种资源。

 

注重内外协同培养

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培养关涉要素多而复杂,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探索与创新。考虑到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的特殊性与既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局限性,“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注重内外协同,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课程内外协同。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培养通常是建立在一般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础之上的。考虑到一般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限制,对“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专项知识教育和专门技能训练只能在正常的课程教学之外进行,需要将课外的专题讲座、研读、讨论、探访、交流和实训等活动与常规课程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使课外环节成为对课程教学的良好补充。

二是校内外协同。从现实情况看,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所需的教育资源比较分散,有些重要资源处于稀缺状态,相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难以提供所有重要的教育资源,甚至不能拥有大多数专项教育资源。这就需要高校本着“不为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创新资源共享模式和优化校内外合作机制,实现“走出校门”和“引到校内”的有机结合,使校外的涉外知识产权法治资源,包括专家、设备器材、文献、基地等,在“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均能获得较好体现。

三是境内外协同。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大量境外的专家、机构、资料、场所以及实景等条件,这些条件的满足需要借助境内外的协同与合作。境内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高校应当加强与WIPO等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域外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外大学、外国法律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境外大型企业和知识产权行业组织等的合作,巧用“外脑外力”,拼好“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的拼图。

四是领域内外协同。“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项多学科交叉、多领域融合的事业,不能囿于法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圈子,而应加强与更多领域力量的协同,使受教育者获得法律与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必要知识和技能。提供知识产权及法律相关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机构应当加强与外事、商务、工商管理等领域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专家学者等的协作与交流,使“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能够借此获得跨国争端应对、商务谈判、民间力量整合、战略谋划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构建高效实训体系

“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实战能力,这也是我国当前加紧培养此类人才的核心目标。实战能力主要来自实训,能否构建高效的实训体系是我国“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实践教学环节存在课堂教学理念与模式陈旧、实务课程的系统性与针对性较差、实习实训资源开发不足以及国际实习机会稀缺等问题,这些问题在“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培养上也有一定体现。

“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的实训体系包括校内模拟训练和校外应用训练两个部分。校外应用训练又分为国内训练和国外训练两个方面。

校内模拟训练主要是在现有法律和知识产权模拟训练体系中植入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相关的主体角色、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工作程序等,并强化具有丰富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经历、经验的专家或者从业人员对模拟活动的指导。

校外的国内训练主要是感知实践,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与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商务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交流,了解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国际冲突应对等方面的动态、挑战和要求,前往涉外知识产权事务较多的知名企业、律所、法院等机构进行参观访问,近距离了解境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事务的应对需求、流程和技能。国外训练则应当侧重于实战体验和实际操作,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高校应当联手,为学生提供去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外国法院、大型跨国公司、外国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等单位实习的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在具体应用场景下得到训练。为了使“走出去”知识产权法治人才获得更好的境内外实训条件,政府部门与高校应当协同打造长期稳定的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实践教学基地,着力构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联盟,以便充分集聚和有效整合与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相关的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外国司法机关和行业组织、大型跨国企业、海外法律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专业实践资源。

[董新凯系法学博士,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的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研究”(编号:23AFX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