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局中局”
文 杨杰 郭文博
“好你个骗子,你敢骗我们骗子!”这是2012年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天网恢恢》中的一句台词。原本只出现在文艺作品里的故事,却在现实生活中上演。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三角诈骗”,揭开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局中局”。
“交友”的陷阱
2024年5月30日16时许,张某某来到某银行柜台正想转账,被赶来的民警及时制止:“同志,请先不要转账,你被骗了!”蒙在鼓里的张某某一头雾水,随后便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张某某告诉民警,2024年5月30日中午,他在工地宿舍休息时浏览了一个交友网站,接触到了一个名为“小艾”的客服。他向其咨询交友的相关信息,“小艾”说:“需要充值50元开通账号才能激活服务,可以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来交纳。”张某某没多想,就通过微信向“小艾”交纳了50元开通费。之后,“小艾”给张某某发来了几组照片让其选择想要交往的对象,并表示,完成选择后,可以扫码添加微信好友。张某某看了照片,选择了其中一张。就在他要添加好友时,“小艾”又对他说:“现在还需要你配合激活导师,点击三次公益数据,完成后还能返还你一部分金额,全部完成后就能加上微信进行验证。”张某某答应了对方。于是,“小艾”给张某某发了“蓝茵”的名片让其添加好友。张某某添加后,在“蓝茵”的指引下点击公益数据,并按照其要求通过转账来激活导师。一开始,张某某转了20元,这笔钱以积分的形式转到平台商家的账户里。随后,张某某根据“蓝茵”的指示选择积分套餐,没两分钟,就获得了返还的35元收益。第二次,张某某又转账了200元,按照同样的要求操作后,十分钟左右,就收到了235元。尝到甜头后,张某某开始心动,当“蓝茵”又给张某某第三次的数据任务1500元时,张某某很是激动,按照要求完成操作后顺利收到了1800元的返款。
三次转账全部完成后,“蓝茵”开始让张某某做大额返利任务,并让其联系一个名为“邵倩”的人,并解释说大额的任务由“邵倩”带领操作。“邵倩”带着张某某从1500元开始,同时介绍说,这个任务需要四个人一起操作,便将张某某拉进了团购激活群。经过一番操作后,“邵倩”对他说,因操作失误,还需再做两次数据任务才能完成激活。于是,“邵倩”又给了张某某一个6900元和一个20000元的数据单,并向其发送了银行账户,让他分别转入6900元和20000元。此时的张某某十分信任对方,很快完成了6900元的转账。可要完成20000元的转账时,因为银行卡限额,他试了几次都没有成功。于是,财迷心窍的张某某来到银行准备解除限额,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令诈骗分子没想到的是,就在他们以为顺利“捕获”了张某某时,他们却掉入了陈某的陷阱。
陈某是一个喜欢“捞偏门”的人,总想着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赚取一些不义之财。2024年3月—5月,他通过互联网浏览了《刷“流水”办贷款,这是馅饼还是陷阱》等相关文章,并检索了“流水贷是不是骗局?”“包装贷款是什么?”“帮信罪会坐牢吗?”“帮信罪2024年处罚标准是什么?”“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哪个严重?”等问题。2024年5月,北京反诈专线多次拨打陈某电话,警示其不要上当受骗,陈某却不以为意。
2024年5月29日,陈某访问了一个名为“卡农社区”的贷款网站,想申请贷款来补贴家用。在注册和登录账号后不久,陈某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卡农社区”工作人员,并在告知陈某贷款申请审核未通过后,就挂断了电话。紧接着,又一个电话打了过来,对方也称自己是“卡农社区”工作人员,同时宣称陈某申请贷款的审核已经通过,但是其银行流水未达到标准,需要进一步刷流水才能申请贷款。对方还表示他们可以帮助包装流水。为了能够顺利申请贷款,陈某毫不犹豫地加了对方的微信。在微信上,对方向陈某详细介绍了刷银行流水的方法:“卡农社区”将流水资金转到陈某银行账户,陈某在收到流水资金后,立即将该笔资金转入“卡农社区”指定账户。如此操作几次,就可满足银行流水标准,也就可申请贷款。
其实,陈某在2024年3月份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流水贷”是电信诈骗分子骗人的手段,而且北京反诈中心多次给陈某致电,告诉他不要给陌生人转账,谨防受骗。因此,面对上述情形,陈某十分肯定对方就是电信诈骗分子。但是他觉得家里日常开销比较大,用钱的地方多,不如将计就计,把电诈分子的流水资金占为己有。同时,他认为,自己把骗子骗来的钱据为己有,也算是“为民除害”。于是,他假意答应“卡农社区”工作人员,配合其刷银行流水。
2024年5月30日,一方面,电诈分子指挥张某某将款项转入陈某银行账户,另一方面,“卡农社区”工作人员联系陈某让其准备查收一笔流水,并要求其收到后立即将钱转入指定账户。随后,陈某的银行账户中就收到了一笔6900元的转账。陈某见钱已到账,目的达成,遂以未收到钱款和银行卡已被冻结等虚假理由,拒绝将690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同时将这笔钱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构成“三角诈骗”
案发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着手处理。但该案为北京市首例骗取电信诈骗分子诈骗所得的案件,不同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其犯罪行为复杂、犯罪手段新颖,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占罪等多项罪名的定罪争议,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承办检察官在翻阅大量理论文章、参考一批相似案件、组织检察官研讨会就本案争议问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陈某在对相关电信网络诈骗形态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明知他人转账给自己的钱款系电信诈骗所得,仍然在利益的驱使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假意配合电诈分子刷银行流水,使得受骗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指使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陈某转入6900元人民币。检察官认为,上述情况属于“三角诈骗”,即被害人与受骗人不具有同一性。我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均肯定“三角诈骗”。同时,上述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因此,检察官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陈某明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以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的方式实施犯罪,仍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假意提供银行账户用于刷流水。2024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在收到被害人张某某转入的人民币6900元后,非法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供卡之前,其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赃款而假意出借银行卡,待电信诈骗所得款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2024年11月5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接到判决后,陈某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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