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廉政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年07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171211日修改)

一、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三、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五、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六、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友情链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金山区浩源路211号 邮编:200540 、案管02151918381、办公室02151918209、举报电话:12309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