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以案说法

姐姐教唆8岁妹妹盗窃手机被从重判罚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年06月18日
 
18岁的姐姐带着8岁的妹妹逛街,还要给妹妹买冰淇淋吃,然而要吃到冰淇淋的条件是要“听话”,在姐姐的指使下,妹妹偷拿到店老板的苹果手机。近日,一手“导演”这起盗窃案的姐姐邹艳被上海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

一个转身苹果手机被偷

201389日下午,上海金山区一家奶茶铺正在营业,一位20岁不到的少女带领一名七八岁模样的女童前来光顾。老板小王赶紧放下手中的苹果5手机,起身招呼。

少女表示她要买两支冰淇淋,小王不敢怠慢,马上转身到铺子旁边的冰柜里取出交给她。“老板,钱拿好。”说完,两人便离开。随即又有几个客人,小王忙碌完一下后,转回到柜台准备继续玩手机,但他却怎么也找不着了,“手机被偷了!”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小王有些忐忑地拿起固定电话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期望着手机铃声在小铺响起,但始终处于关机状态,这让他确信手机被偷走了,赶忙报警求助。

8岁女童偷拿手机

金山区警方了解情况后,通过调阅店内的监控,发现偷手机的竟然是那对姐妹顾客中的小女孩。画面中这名女童,趁奶茶铺老板转身去取雪糕之际,伸手从柜台上拿走小王的苹果手机,很快塞进自己裤兜里,然后来到她姐姐身边。姐姐付完钱后,两人便拉着手匆匆离开了。从监控视频可以发现,整个盗窃过程中,女童的行为明显受到其姐姐的教唆。姐姐一进店就扫视小店,当老板走到门口冰柜取雪糕时,她就趁机使了个眼色,推了一下小女孩,小女孩便迅速靠近柜台将手机偷走。

当天晚上,警方将姐姐邹艳抓获。邹艳承认了一切,“小女孩叫邹玲,是我妹妹,今年8岁,我对她说拿走手机就给她冰激凌吃,我来作掩护,我以为让小孩偷东西不会出什么事。”案发后,因邹玲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已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对于已满18周岁的姐姐邹艳,金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邹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78元,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也构成犯罪,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还应当从重处罚,故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法院认同检察机关指控,依法判处邹艳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phone spy apps for android searchengineoptimization-seo.net gps spy app
wives who cheat go wives who cheat
i cheated on my link my ex cheated on me
why husbands cheat read how women cheat
 

友情链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金山区浩源路211号 邮编:200540 、案管02151918381、办公室02151918209、举报电话:12309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