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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终获刑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年02月20日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质量要求非常高,但每年消费者因购买到劣质产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必须狠狠打击“野爆竹”。近日,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2013年年初,在金山区一公路收费处,经警方盘查,当场查获一辆满载着劣质烟花爆竹的货车。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运载数量竟多达1080箱!俨然一个随时可能引爆的“小炸弹”。

停产花炮厂遇上大生意

樊民全是湖南人,平时做事风风火火。20124月,他一口气花了三万块钱租下了小镇上的花炮厂。说是“花炮厂”,其实就是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小工厂,再加上并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樊民全只得雇了几个赋闲在家的村民偷偷摸摸地生产。由于缺乏经商头脑和科学规划,再加上质量低劣,花炮厂生意寡淡,苦撑了半年就停产了。

2013年年初,事情出现了转机。由于临近春节,烟花爆竹市场也进入销售旺季,樊民全怀揣最后一线希望走进县城一家烟花批发市场。一位衣着光鲜的年轻老板左询右问,引起了他的注意。经了解,年轻老板姓陆,急需采购大批量的产品。樊民全于是毛遂自荐,最终从众多供货商中“脱颖而出”,双方约定第二天就去花炮厂实地看货。

自产批发凑成千箱大单

“这些货都是我们厂里自产的,有高升和5000响、8000响的鞭炮。”樊民全介绍。“你这品种也太少了。我需要红炮、黄花草、大高升、烟花等等,你想想办法,品种越多越好!”陆老板略显失望地说。

第二天一大早,樊民全就开车到附近几个县城的小作坊进便宜货。这些小作坊满地杂乱地摆放着大量的烟花爆竹,均属“三无产品”,和他的“花炮厂”如出一辙。拿了一堆样品回花炮厂后,樊民全心花怒放地再次把“财神爷”请来。经过挑选,陆老板选择了包括花炮厂自产和小作坊批发而来的10余种烟花爆竹,共计1080箱。这下,樊民全不仅售出积灰大半年的劣质品,还能从小作坊拿到便宜货赚取差价。虽然对这批产品的质量有些担心,但樊民全还是抱起了侥幸的心理。“赚到钱就行!不会这么巧出什么安全事故的”。

“小炸弹”运输途中被查获

2013129日早上,樊民全来到一家停车场配货中心找到了正在寻找运输生意的司机小王,双方商议运费后谈妥。第二天上午,樊民全就坐着一辆无照土方车带着烟花爆竹来到该停车场,六个壮汉来回搬运了六次后,全部货品统统装上小王的车。1080箱劣质烟花爆竹,犹如一颗不定时得“小炸弹”,完全被蒙在鼓里的小王开车出发。

131日中午12点左右,已经开到浙江金华的小王接到了樊民全急促的来电:“我客户临时改主意了,苏州不去了,改运上海松江。”小王随即改变路线,往上海松江方向驶去。途中经过上海金山区朱枫公路收费站时,他的车被当场盘查。“这些都是劣质烟花爆竹,数量惊人,很危险!”民警严肃地对小王说,还没摸清情况的他听后也惊呆了。

20134月初,樊民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我是无证经营,这些货的质量如何我也没底。我也是一时财迷心窍,要是真出事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主动来认错了。”看守所里,他忏悔道。近日,经金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樊民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说:每到节日,烟花爆竹是一些市民必不可少的年货,但其生产和销售均有严格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樊民全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此,检察官提醒,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经营、存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都属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面临刑罚。另外,也请一些市民注意,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不能贪小便宜,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这样才能使用正规烟花爆竹,保证你自身的安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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