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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对共享充电宝的需求越来越高,地铁站、商场店铺等地方随处可见共享充电宝设备,犯罪分子自然也就盯住了这其中的商机。女子赵某谎称自己有途径招商引资,可以在地铁站出口处投放共享充电宝设备,诱骗多名被害人投资,诈骗40余万元。 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底,做充电宝生意的王先生认识了赵某,据说赵某是某国有公司的体制工作人员,赵某表示有能力让王先生公司把共享充电宝放进地铁站或高铁站内,并再三打包票这单生意没有问题。双方最终签订合同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共先后给赵某公司转账10余万元,但是转账之后项目迟迟未能落实。 据王先生回忆,“当初认识赵某的时候,一直是中间人在我们二人之间联系,我并没有直接联系过赵某,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逐渐比较信任了,双方才在网上签订合同,我通过自己公司账户打给赵某公司账户3万元人民币。对方收好钱后就让我等通知。” 之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和无休止的找借口拖延,跟赵某之间的聊天也逐渐变得剑拔弩张。赵某从一开始各种找借口变得越来越敷衍,后来甚至直接拉黑删除,查无此人了。 正当王先生一筹莫展之际,赵某公司的前员工樊某等人找上门,原来是赵某一直拖欠员工工资,人现在已经跑路了,樊某等人希望联合王先生找到赵某要回欠款。樊某还给王先生提供了前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王先生打给赵某的10万余元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充电宝设备的投放,以及赵某伪造某铁路票务分公司的公章,虚构了合作合同,欺骗王先生自己有权限在地铁站台或高铁站投放共享充电宝。知道真相的王先生立即赶往派出所报案。 经查,赵某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投放充电宝名义收取保证金、租金,分别骗取王先生所在公司人民币14万余元,骗取另一名被害人张先生人民币25万余元,所得钱款共计40万余元均用于个人花销。 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退赃退赔,最终,被告人赵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认为,投资有风险,交易需谨慎,广大市民朋友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都应当充分了解风险并谨慎做出决策,要警惕各种诈骗行为。不要轻易相信那些承诺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机会,也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和资金透露给陌生人,不盲目跟风、不轻信他人推荐,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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