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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40万元“生态债”!公益诉讼探索生态环境 损害修复新“解法”
 
日期:2024年08月16日
 
      

化学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将清洗存放过化学药品吨桶的污水直接排到下水道……对于这些污染环境的案件,除了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外,检察机关还能做些什么?闵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室正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新“解法”。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清洗完化学药桶后直接将废水倒在地面上,这些污水都流向了雨水管道。”2023年4月,一名闵行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向闵行区检察院反映公益诉讼线索,而他还有另一个身份——“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的志愿者。

收到线索后,公益诉讼检察官立即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只见场地内露天堆放了上千个塑料桶及大型吨桶,地上遍布清洗这些吨桶所留下的水渍,其中西北角堆放的化学原料还有跑冒滴漏的情况。

检察官注意到,场地有雨水口,直通工厂东南面河道。在随后的走访调查中发现,现场堆放的吨桶内主要存放聚合氯化铝次氯酸钠、硫酸等化学物品部分场地溢流水经pH试纸测试,分别呈酸性(pH值约为5)碱性(pH值约为10)。

根据前期区生态环境局2份调查询问笔录显示,厂区工作人员称最近有部分客户反映公司桶比较脏,“我们工厂周边扬尘比较多,员工便对桶进行了清洗,后图省事直接倒到地上了。估计是场地内有雨水管道,这些就沿着管道流向厂区东南面一条封闭的河道了。

环境“有价”,谁污染谁“买单”。闵行区检察院当即立案同时区生态环境局采取“主动、联动、同步”的方式,推动涉案企业恢复受损环境。在后期回访时,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周边地表水、底泥均达标,虽自然环境已经完成自净,但当事人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检察官多次与区生态环境局沟通后,决定支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这起案件涉及的环境损害费用虽不高,但反映出的问题不少,不能简单地一了之。”承办检察官表示,当时最重要的是向涉案公司负责人阐明“谁污染、谁担责、谁修复”的原则,推动职能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与涉案公司展开磋商。

2023年8月,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见证下,区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公司就本案环境污染事实进行磋商。涉案公司已修建应急水池,杜绝雨水口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家意见,涉案公司采取的上述提标改造措施可以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在补充完整相关提标改造证明材料后,经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赔偿资金折抵依据。而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金总计金额约40万元

闵行区检察院支持区生态环境局就上述磋商协议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同年9月2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做出裁定,确认本案磋商协议有效。同时,环保领域相关专家做出评审意见,认为本案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可用于涉案公司应急水池改造及环境检测等相关整改工作,且整改工作费用已覆盖该企业应赔偿的损害金额。

损害赔偿不是目的,还要做好生态保护“后半篇文章”。以此案为契机,闵行区检察院与区生态环境局签订《关于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加强技术、法律协作、加强业务培训合作、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共同推进污染物违法排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闵行区检察院从区生态环境局聘请长期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3位工作人员作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安排闵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技术+司法警察”办案团队成员赴区生态环境局交流,提升生态环境领域业务技能。

2023年以来,闵行区共获取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线索5件,其中3件案件侵权人达成磋商协议后已由法院司法确认,并全部完成生态修复。接下来,闵行区检察院将继续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执法司法无缝衔接,深化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守得绿水青山,护得河清海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