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号“**浴室”一楼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窃得其苹果牌Iphone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460元。
2017年5月8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号“**浴室”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窃得其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6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