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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闵行区检察院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日期:2020年08月24日
 
      

2020年8月24日下午2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在上海闵行法院开庭。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等参加庭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保强出庭支持公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底,经被告单位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合意,指派某公司股东被告人唐某刚至合作方浙江省嘉善某公司挑选剩余化学原料并运回上海。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唐某刚至嘉善该公司选材、打包包括硫酸二甲酯、对溴苯酚、对氨基苯磺酸等危险化学品在内的9种化学原料10桶共计224公斤,通过某大型知名物流公司员工张某华,以寄送普通快递的方式运往上海市,其间被告人唐某刚未如实告知托运物品系危险化学品及相关注意事项。

2019年11月12日,张某华根据被告人唐某刚的委托上门收取上述物品,后经嘉兴市中转场、嘉定区中转场中转,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上述物品从浙江省嘉善县跨省运输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中转场,该大型物流公司外包员工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进入集装箱内分拣快递物品时,发现上述物品部分包装桶的底部有液体泄漏,车厢内有液体流出,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后经该大型物流公司员工张某、贾某某对破损包装桶重新包装后继续托运。至当晚21时、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先后产生身体不适症状并紧急就医、抢救。涉案物品又经上海东快运中转场、上海闵行驻场集配站中转,于2019年11月14日9时许运送至本市闵行区的目的地。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唐某刚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唐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故意隐瞒危化品事实出于侥幸心理图省事,通过普通快递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导致两名被害人受伤。对此相关企业应加强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相关制度机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

本次开庭过程、证据链完整,检察官、法官表现专业,在严格适用法律标准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提升群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