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公益检察“云听证”——建筑垃圾的那些事
 
日期:2022年07月18日
 

近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开展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线上“云听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晨主持听证会,三家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市、区两级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共3人作为听证员受邀出席。同时,我院还邀请了“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代表参与旁听。


会上,当事各方就涉事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的监管职责划分、后续整改措施等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和“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代表就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等提出意见和对策。

听证员们和志愿者指出,这个案件是对高效政府的一次检验,检察机关和三家行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感谢政府各个部门的参与,希望能够共同努力推进,实现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分拣点的规范化管理,守护百姓的宜居安居之城。

此次,公益检察室通过“云听证”充分听取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代表的意见,凝聚监督合力,增强检察机关监督的底气、自信和刚性,推动各方落实多赢共赢理念,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听证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席会议,就本案中无人机航拍测绘的基本方法和检测结果作出说明。


测绘时使用大疆公司的行业级无人机,搭载高清变焦相机、红外热成像相机、全画幅测绘相机、激光雷达相机和气体监测仪等多款设备,可以实现无人机航拍、精准测绘、气体监测等各种综合性应用,极大弥补了在执法记录仪和相机拍摄取证的传统方式中视角局限、效率低下、前后对比不明显等瓶颈缺陷。通过构建三维的点云和照片的拼接,绘制了厂区的二维地图和三维激光雷达点云地图。检察技术人员不断探索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融合点,通过提升自身的软硬件实力,为案件线索排查、调查取证、成效跟踪等环节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       

         张晨副检察长对本次听证会进行总结时表示,通过此次听证会查明了事实,明确了责任主体,初步拟定了整改方案,参与各方基本达成了共识,实现了本次听证会维护公益的目的与初衷。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把为民办实事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行政机关统筹谋划,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使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筑垃圾知多少


1.什么是建筑垃圾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2.如何处理?

 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3.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与设施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4.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照规定受纳建设工程垃圾;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场所、设施、中转码头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场所、设施、中转码头的运输车辆、船舶以及受纳建设工程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五)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结算凭证。

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拣规范,对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拣,并分别堆放。

本市建筑垃圾分拣的具体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5.违规处理建筑垃圾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施建设;

(二)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三)未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